水上交通常识

2023-01-28 综合 86阅读 投稿:城太深

1.水上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常识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2006/01/04 10:16稿件来源: 轮船给我们带来很多方便,利用它我们可以去领略大江大海的壮阔。

日常生活中,人们集体外出活动,有时兔不了乘坐船只。船行水中,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一、乘船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乘船时要注意安全,不要把危险物品、禁运物品带上船。 不要乘坐无证船、人货混装船以及其他简陋船只。

遇到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最好不要冒险乘坐渡船或其他小型船只。 集体乘船,要听从指挥。

上下船时,要排队有序地进行,不要争先恐后,以免落水、挤伤、压伤或造成船舶倾斜,甚至引起翻船。 船舶浮于水面靠的是水的浮力,其受载有一定的限度,如果超过了限度,船行时就会有沉没的危险。

所以,同学们乘船时一定注意,不要坐超载船只。 船靠、离码头或驶过风景区时,不要聚集在船的一侧,以防船倾斜翻沉。

遇到紧急情况,要听从船上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要自作主张跳船。 上船后要留心通往甲板的最近通道和摆放救生衣的位置。

这样,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就可以争取时间。在船上要保持安静,不要吵闹,要仔细听清服务员的要求。

在联运线上旅行的人要注意按指定日期、时间向中转港、站、码头办理换乘手续,以免漏乘。 乘船时,自己一个人不要到甲板上去,大人在旁边时也要注意抓牢扶手,以免掉入水中。

船上的许多设备,直接影响船舶的安全行驶,特别是一些救生消防措施,它们存放的位置有一定的规范,不能随意挪动。 二、翻船后的自救方法 当遇到风浪袭击时,不要慌乱,要保持镇静,不要站起来或倾向船的一侧,要在船舱内分散坐好,使船保持平衡。

若水进入船内,要全力以赴将水排出去。 如果发生翻船事故,要懂得木制船只一般是不会下沉的。

人被抛入水中,应该立即抓住船舷并设法爬到翻扣的船底上。在离岸边较远时,最好的办法是等待求助。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成的船翻了以后会下沉。但有时船翻后,因船舱中有大量空气,能使船漂浮在水面上,这时不要再将船正过来,要尽量使其保持平衡,避免空气跑掉,并设法抓住翻扣的船只,以等待救助,这也是一种自救的办法。

海上遇到事故需弃船避难时,首先要对浮舟进行检查,清点好带到浮舟上去的备用品,将火柴、打火机、指南针、手表等装入塑料袋中,避免被海水打湿。根据一般原则,在最初24小时内应该避免喝水、吃饭,培养自己节食的耐力。

长期在海上随风漂流时,容易生水疽、皮炎和眼球炎症等。此刻,不要将水疽弄破,最好消毒后待其自然干燥。

对于皮炎和眼球炎症,要避免阳光直射。坐在浮舟上时间过长,会感到不舒服,所以坐久时要活动活动手脚,使臂时和肩膀的关节、腿部的肌肉得以放松。

同时,应注意保暖,不要被海水打湿身体。 三、救生衣的使用方法 两手穿进去,将其披在肩上; 将胸部的带子扎紧; 将腰部的带子绕一圈后再扎紧; 将领子上的带子系在脖子上。

四、救生衣的自制 在水中漂浮时,如果没有现成的浮袋或救生衣,应该利用穿在身上的衣服做浮袋或救生衣。可以使用的有:大帽子、塑料包袱皮、雨衣、衬衣、化纤或棉麻的带筒袖的上衣等,甚至可以将高筒靴倒过来使用。

但应注意不要将衣服全部脱掉,以保持正常的体温,具体方法为:要在踩水的状态下,进行如下活动,用皮带、领带或手帕将衣服的两个手腕部分或裤子的裤脚部分紧紧扎住,然后将衣服从后往前猛地一甩,使其充气。为了不让空气漏掉,用手抓住衣服下部,或者用腿夹住,然后将它连接在皮带上,使它朝上漂浮。

如果用裤子做浮袋,将身子卧在浮袋上,采用蛙泳是比较省力的;如果穿着裙子,不要把它脱下来,要使裙子下摆漂到水面上,并尽力使其内侧充气。 五、水上遇难时信号工具的作用 在江河或海上遇险后,有效地利用各种信号工具,发出求救信号,会加大得救的可能性。

反射光。利用铁或闪光的金属物,将阳光反射到目标物上去。

如果阳光强烈,反射光可达15公里左右,而且从高处更容易发现。 信号筒。

信号筒有白天和晚上用两种。白天用的信号筒会发出红色烟雾,晚上用的会发出红色的光柱,燃烧时间约1~1、5分钟。

夜间在20公里外都能看到,白天在10公里内才能看到。 防水电筒。

这是一种小型的手电筒,可以在夜间发出信号,但最多只能照射2公里左右。 自制信号旗。

将布绕在长棒的顶端作为信号旗使用。 海上救生灯。

海上救生灯点着后靠海水来发光,将其浸入海水可连续发光15小时,在2公里远的地方就可以发现,该工具寿命为3年。 铝制尼龙布。

铝制尼龙布的反光性强,从远处就能发现,而且也容易被雷达所发现。 六、不会游泳者落水后的自救 遇到这种情况时,下沉前拼命吸一口气是极其重要的,也是能否生存的关键。

往下沉时,要保持镇静,紧闭嘴唇、咬紧牙齿憋住气,不要在水中拼命挣扎,应仰起头,使身体倾斜,保持这种姿态,就可以慢慢浮上水面。浮上水面后,不要将手举出水面,要放在水面下划水,使头部保持在水面以上,以便呼吸空气。

如有可能,应脱掉鞋子和重衣服,寻找漂浮物并牢牢抓住。这时,应向岸边的行人呼救,并自行有规律地划水,慢慢向岸边游动。

七、游。

2.水上交通的安全常识有哪几点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 若是有出行的打算,并且要乘船而行, 就要观察天气情况,避免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出行, 以免遇到危险。

(二) 若是在乘船的中途,天气突变,遇到恶 劣天气时,不要惊慌失措。要听从船上工作人员的 安排统一行动,准备必要的急救工具。

(三) 不乘坐冒险航行的船舶。为了保证航运 安全,凡符合安全要求的船只,有关管理部门都发 有安全合格证书,不要乘坐无证船只,且不要乘坐 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四) 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因 为这样的船只安全没有保证,遇到风浪等情况很容 易发生翻船事故。 (五) 在上下船时要排队按次序进行,不得拥 挤、争抢,以免造成挤伤、落水等事故。

3.如何遵守水上交通法则

1、不乘坐无牌无证船舶。船舶驾驶人员、轮机人员、渡工必须持有当地港务(航)监督机关发给的驾驶证、船员证、渡工证,船舶要有船舶检验部门发给的船舶合格证书。

2、不乘坐客船、客渡以外的船舶。客船、客渡船必须持有船名牌,划有载重线,并在明显位置标有本船载客定额数。

3、不乘坐超载船舶和人货混装的船舶。客船、客渡船要按批准的航线和航区航行,严禁违章超载,人货混装。

4、不乘坐冒险航行的船舶。遇到大风大雨、洪水、浓雾等不良天气,船舶和渡船设备简陋、技术状况不良,严禁冒险航行。

5、集体乘船时应注意:要有老师带队、指挥;上下船要排队,不得争先恐后;在船上要坐稳,不得打闹,走动;要听从船上工作人员的指挥,维护好船上秩序。

4.水运交通安全基础知识有哪些

水运交通安全基础知识包括: 1.水运交通事故的定义 水运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如碰撞、搁浅、进水、沉没、倾覆、船体损坏、火灾、爆炸、主机损坏、货物损坏、船员伤亡、海洋污染等。

水运业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但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而且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有些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2.水运交通事故的分类 世界各国对海事的分类都有规定,尽管细节不同,但基本原则相同。

我国《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对水运交通事故进行了界定。 碰撞事故。

碰撞事故是指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事故。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船舶受损、船舶沉没等后果。

碰撞事故的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搁浅事故。

搁浅事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搁浅事故的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停航在24h以上7d以内的,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d以上30d以内的,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d以上的,确定为“重大事故”。

触礁事故。触礁事故是指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事故。

触礁事故的等级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触损事故。

触损事故是指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渔棚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的事故。 触损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损失。

浪损事故。浪损事故是指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的事故。

也有人称之为“非接触性碰撞”,因此,浪损事故的损害计算方法可参照碰撞事故的计算方法。 火灾、爆炸事故。

火灾、爆炸事故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同样,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船舶损失等。

风灾事故。风灾事故是指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的事故。

自沉事故。自沉事故是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不属于“自沉事故”。

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运交通事故。例如,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船舶沉没;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导致船舶全损等。

3.水运交通事故的等级 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人员伤亡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可将水运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5个等级。 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于1989年3月29日发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劳动部根据该规定的授权做出下列解释:水运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即为该规定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5.<<海上交通安全法>>主要内容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登记 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第八条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第二十二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 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第二十三条 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

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二、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三、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五条 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第二十六条 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第二十八条 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

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第三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第三十。

6.交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修正) 一九九一年三月五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下列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均适用本规则: (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是指:(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动装置)相互间碰撞致损,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冲击他船致损;(二)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桩、渔栅等水下障碍物致损;(四)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五)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致损;(六)火灾:指由于雷击、爆炸、失火等原因,使船舶燃烧致损;(七)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八)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是本规则的执行机关。 第二章 报 告 第五条 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有效的通讯手段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及船舶或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对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渔港监督提交《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渔港监督提交; (二)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以外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到达第一个港口后48小时内向当地渔港监督机关提交。

第七条 《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 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和捏造。 第九条 因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当地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或鉴定,并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渔港监督机关备案。

检验、鉴定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第三章 调 查 第十条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当地渔港监督进行调查。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渔港监督或到达的第一港口的渔港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渔港监督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渔港监督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 (一)查询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方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其有关设备的证书、船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以及水上设施的技术状况;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七)使用录音、照相、录像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 第十二条 事故当事人必须接受调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渔港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渔港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

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渔港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渔港监督机关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材料,应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五条 渔港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 (六)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对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渔港监督可以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

7.听《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听后感300字

《黄河大合唱》听后感

记得我在小学四年级的暑假,我全家去过陕西宜川观看黄河壶口 布。当时看到壶口瀑布那惊天动地的磅礴气势,看到黄河那一泻千里,呼啸奔腾的壮观景象,我感慨万分!此情此景,我深深地被壶口瀑布那动人心魄的力量所震撼,为黄河那勇往直前的精神所折服,为黄河那无坚不摧的气慨所感激!上周在音乐课上听了《黄河大合唱》之后,我心潮澎湃,热血沸腾,更感受到黄河的力量,一时我心中的爱国之情油然而生。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她是中华儿女力量的源泉,她象征着中华民族气吞山河的崇高气节。

《黄河大合唱》为抗战发出怒吼,唤醒了中华民族的灵魂,表达了我国人民抗战的心声,激起了人民的斗志!其中听《保卫黄河》这一章的音乐,好象听到黄河水流奔腾湍急的声音,歌声此起彼伏,一个波澜壮阔的人民战争场面跃然眼前。“保卫黄河、保卫华北、保卫全中国”的歌声,唱出了中国的危急、唱出了全国人民紧急抗战的形势。激扬的歌词与铿锵的旋律交融在一起,鼓励着中华民族团结起来,保家卫国,并肩作战,消灭日本侵略者,重建美好家园。

《黄河大合唱》以高昂的节奏歌唱了黄河的博大雄姿,以热情奔放的旋律赞美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以热情激昂的歌词颂扬了中华民族的英雄气概。它始终激励着中华儿女的爱国热情!听了《黄河大合唱》后,我周身充满力量,爱国之情油然而生。

抗战年代的《黄河大合唱》至今仍然感染着我们。要知道,我们现在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是无数革命先烈用生命换来的。我们的革命先辈忧国忧民,前赴后继,不惜流血牺牲,用生命谱写了一曲曲悲壮的战歌。今天,建设祖国,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国崛起,是每个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也是我们青少年一代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作为新时代的初中生,要牢记祖国惨痛的抗战历史,不忘国耻,热爱祖国,珍惜和平年代的幸福生活,从我做起,努力学习,不断进取,长大了报效祖国,为国争光!

《黄河大合唱》听后感

过去,在我的印象中,黄河就代表着气势磅礴,波涛汹涌,一泻千里。而自从在音乐课上听到了《黄河大合唱》之后,我发现它向我显示了黄河的另一面:它是中华民族的摇篮,它象征着我们整个民族的气节,它是我们所有华夏炎黄子孙的精神支柱,它是一种真正属于龙的声音。

《黄河大合唱》是我国著名音乐家冼星海的作品。它诞生于抗战时期,在当时起了非常大的反映,就如同一篇好的文学作品能振奋人心一样,《黄河大合唱》以其强烈的艺术感染力唤醒了千千万万人民的灵魂,它鼓励着人们团结起来,一同消灭日本鬼子,重建我们美好的家园。

《黄河大合唱》共有八章。其中我最喜欢《保卫黄河》。《保卫黄河》首先它的词写得就很好,特别是后面的“保卫黄河、保卫华北、保卫全中国”,把一种要紧急抗战的迫切状态完全表现出来了。其次它的音乐也很有特色,让任何一个昏昏欲睡的人听了都会立刻精神提高八度。而且这种音乐还充分模拟了黄河水流湍急的特点。如果说光看歌词能给我一副黄河奔流图的话,那么听了歌曲之后,我就仿佛是站在险峻的黄河岸边,亲眼目睹黄河万马奔腾的景象和倾听那震耳欲聋的水浪声!当时,我心中就有一种冲动,真希望我早点出生,帮着一同打小日本,一种爱国情绪油然而生。我想当时饱受苦难的人民听到这首曲子后感受一定更加深刻吧!!

《黄河大合唱》是成功的,因为它表达了人民的心声,他唤醒了人民的灵魂,激起了人民的斗志!生活在现代的我们常常这样认为:过去的老歌都不好听了,都那么土,现在是什么年代了,流行歌曲才是主流。但我想《黄河大合唱》是始终不会落伍的。因为它所表现的那种精神是无论在哪个年代都应该有的!尤其是我们这些肩负着建设祖国重任的青年人更应该具备。所以,朋友,倘若你现在正在每天浪费时间、碌碌无为,倘若你已忘记如何做一个龙的传人的话,那么就去听听《黄河大合唱》吧!相信从中你会重新找回龙的尊严!

有两篇,lz挑一篇吧

8.水上交通安全的作文

常识:1,不乘坐客船,渡船以外的船只,不乘坐无证船只。2,不乘坐超载船只和客货混装的船3,上下船要排队按次序进行,不拥挤争抢,以免造成挤伤落水4,天气恶劣时(如大风,大浪,浓雾)尽量避免坐船。5不在船头甲板等处打闹,追逐,以防落水,不拥挤在船的一侧,以防船只倾斜,发生危险。6,不落动船上的设备,以免影响航行。7,夜间航行,不要用手电向水面,岸边乱照,以免引起误会或使驾驶员产生错觉发生危险。8,一旦发生意外,要保持镇静,听从有关人员指挥。

范文:每当看一起起的交通事故,那一刻,我们深深的感触到人得一生真的很短暂,一定要珍惜生命,注意安全。

安全事故,深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安全整顿”没有深深地触及到每个人的灵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部分员工还存在不健康的安全思想,认为出现安全事故是运气不好,安全意识相当淡薄。

你是否明白?一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其损失是可以弥补的,可对于一个家庭来讲,却是一场天塌地陷的灾难。难道你真的就愿意愧对那日夜期盼你平安归来的老父老母?难道你真的就忍心撇下那爱你、疼你的妻儿吗?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仅仅的一次,我们没有理由不珍爱自己的生命啊!

有道是“安全生产,以人为本”。记得在很多次会议上,公司各级领导都动员大家落实十大禁令,全员开展“反三违、保安全”活动要求。作为一名石化战线上的员工,我们在工作中应如何保证安全生产呢?首先,我们要珍惜自己的岗位。因为石化企业的工作相对是比较危险的,在整个生产流程中,每个岗位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做到训练有素。我们要充分认识石化产业每个岗位的重要性,更加珍惜我们的岗位,认认真真,兢兢业业搞好本职工作,确保生产安全运行。公司十大禁令颁布以后,我们大家通过学习讨论,对反违章禁令熟知熟记,入脑入心。

其次,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心,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克服侥幸心理,消除麻痹大意的松懈思想,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再次,我们要加强安全学习,通过学习,增强安全知识,同时吸取其它单位的事故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贯规贯制,杜绝任何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朋友们,“安全防范,人人有责”这不应该只是一句口号。一个人的生命是宝贵而短暂的,大家都应该珍惜生命,远离事故,让“安全”这个永恒的主题深深烙印在我们每一个化工职工的脑海!让我们的每一天,每一刻都平平安安!

希望能帮助到你。

水上交通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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