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政策常识

2022-05-23 综合 86阅读 投稿:纸飞机

1.涉外礼仪基本常识

1、见面时要微笑

2、最好主动握手

3、对方说话时要注视别人的眼睛

4、无论你暂不赞同别人说法,也请你先点点头,再说出你的看法

5、说话的声音要适中,不能太大声

6、如果听不清对方讲什么,问之前请说声:“对不起,您能把您刚才讲的话再说一次吗?我刚刚没听清楚。”

7、如果是站着交谈的话,手脚的动作不要太多。

8、如果是坐着谈话,注意不要抖腿,也不要表示出不耐烦的表情

9、如果谈话时电话响,请先说声:“不好意思我去接个电话。”不过一般手机都要调静音

其实礼仪这个东西要靠自己去理解,学会看人的脸色,注意场合说话,不要过于阿谀奉承,这样就够了

2.涉外礼仪常识有哪些

在国际交际中,礼宾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许多外事活动,往往是通过各种交际礼宾活动进行的。

一般来说,各种交际活动,国际上都有一定惯例,但各国往往又根据本国的特点和风俗习惯,有自己独特的做法,我们在对外交往中除应发扬我国礼仪之邦的优良传统,注意礼貌、礼节之外,还应尊重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了解它们不同的礼节、礼貌的作法,从而使得我们在对外活动中真正做到不卑不亢,以礼相待。

举止:在外事活动中,举止要落落大方、端庄稳重,表情要自然诚恳、和蔼可亲,不能不拘小节。站时,身体不要东歪西靠,不要斜靠在桌面或椅靠;坐时,姿势要端正,不要翘脚、摇腿,也不要显出横散的样子,女同志不要支开双腿;走时,脚步要轻,如遇急事可加快脚步,但不要慌张奔跑。说话时,手势不要过多,也不要放声大笑或高声喊人。

谈吐:在与外宾交谈时,表情要自然,态度要诚恳,用语要文明,表达要得体。别人在与他人个别交谈时,不要凑前旁听。若有事需与某人谈话,应待别人说完。交谈中若有急事而要离开时,应向对方打招呼,表示歉意。在与外宾交谈时,不要打听对方的年龄、履历、婚姻、薪金、衣饰价格等私人生活方面的情况。同外国人交谈,最好选择喜闻乐道的话题,诸如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电影电视、风光名胜、旅游度假、烹饪小吃等方面的话题,大家都会感兴趣。这类话题使人轻松愉快,受到普遍欢迎。

如果外国入主动谈起我们不熟悉的话题,我们应该洗耳恭听,认真请教,千万不要不懂装懂,更不要主动同外国人谈论自己一知半解的话题。

3.请问涉外的计划生育政策具体是怎样的

这个情况很复杂,不同情况不同,逐一列举的话,恐怕要说上好几个小时。

你还是说清楚你的实际情况,想办什么事,再说吧。涉外生育大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夫妇一方为外籍人士。

这种情况下,中国公民一方仍要遵守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规定。但如果违反了,一般是酌情从轻处理的。

但如果中国公民一方是国家公职人员,那就看影响了。影响恶劣的,从重处理。

另一种是,夫妇双方为中国公民,但小孩在境外出生。这种情况下,如果小孩取得境外居留权,没在中国大陆入户,并且没有在中国大陆常住,那一般不作处理。

但如果小孩在中国大陆入户或常住,那一样按照在中国大陆生育处理。

4.涉外婚姻法律常识有哪些

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方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证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手续也是完全可以的。

二、中国公民办理涉外婚姻登记需要的证明

(一)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3)本人和未婚夫(妇)的合影照片。

(二)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具备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

(3)其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状况证明。

(三)外国侨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具备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5.涉外婚姻的法律常识都有哪些

一、涉外婚姻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涉外婚姻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涉外婚姻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6.涉外礼仪中的涉外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涉外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肃对待。

(1) 在工作中严格遵照上级指示和政策办事,避免掺杂个人情绪。尽可能避 免发表不必要的个人意见。

(2) 做事要积极主动,谨言慎行,有计划进行工作,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要 事先向上级请示。 (3) 要严守国家机密,不在外宾面前谈内部问题。

除特殊情况,否则文件资 料、工作日记本等不得随身携带。 (4) 未经上级批准,不得私自接受外宾的馈赠,若遇外宾坚持送小纪念品,可 先收下,并立即报告上级组织,并把礼品提交组织处理。

(5) 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汇报外宾工作情况、生活要求以及对各项 活动的反映。搁置不理外宾的反映,是无组织无纪律的表现。

7.我国涉外收养政策有什么

中国收养中心为解决目前收养申请数量大、可送养儿童数量较少的矛盾,采取了具备较好条件家庭“优先办理”的做法。

2010年中国政府正式批准加入“海牙国际公约”。按照海牙公约确定的“国内收养优先、保证儿童最佳利益”的跨国收养原则,中国收养中心在公约的框架下开展并加强与其他缔约国的合作,保证并促进涉外收养事务健康发展,尽可能将中国被收养儿童安置到各方面条件好的、最适合其健康成长的外国收养家庭中。

我国涉外收养政策里“优先办理”方法,是从涉外收养工作的实际出发,为解决目前涉外收养工作面临的问题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8.涉外计划生育的政策有什么规定吗

一、关于涉外婚姻生育问题,内地居民涉外计划生育的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例如根据北京市的规定,涉外婚姻需要生育的,只要夫妻一方是北京市户口,就得遵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计划生育”。

2。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3。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4。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女子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二、关于涉外婚姻生育问题,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涉外计划生育的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2。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3。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4。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5。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6。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另外,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地区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的生育手续。 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地区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据悉,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地区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港澳台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关于涉外婚姻生育问题,华侨在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

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

2。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3。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国内地可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父或母原户籍地办理落户。 四、关于涉外婚姻生育问题,归侨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归侨应执行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归侨的中国内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国内地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 华侨、归侨符合以上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以上所指“华侨”、“归侨”身份及“定居”概念的界定,均以《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为准。 五、关于涉外婚姻生育问题,出国留学人员计划生育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2。

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3。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六、关于涉外婚姻生育问题,北京市涉外婚姻生育子女的办理手续 1。

北京市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与外籍男性或外籍加入中国国籍的男性结婚的,生育子女政策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2。

外籍一方,须出示国外长期居住地,法律部门的本人婚姻、生育证明。 3。

根据证明,报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申请生育指标。 4。

与加入中国国籍的外籍有生育条件的女性结婚,按国内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生育指标手续办理同上。 总的来说。

9.1、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2、与海关 涉外知识产权相关的

一、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1.国际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2.国内法律法规(有涉外规定)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3.对于我国的权利主体来说,凡是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是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二、与海关涉外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1.国内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对于我国的权利主体来说,凡是外国的海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是涉外海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涉外政策常识

声明:沿途百知所有(内容)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