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引起误解的法律常识

2021-10-03 综合 86阅读 投稿:人来疯

1.那些容易被误解的法律常识,你知道多少

父债子偿

法律上,父亲和成年的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财产也是独立的。换句话说,父亲欠的债,子女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子女如果基于道德的考虑,自愿为父亲还债,法律也不干预。

另外,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况,父债子要还。那就是,父亲负债而亡,留有遗产,子女继承后,这时子女要为父亲还钱,但是仅以遗产范围为限。如果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也可免除还款的义务。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

这也是一个流传颇广的错误认识。其实我国法律根本没有所谓的“自动离婚”的规定。根据法律,离婚只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到民政局登记离婚;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就是“感情确已破裂”,不需要双方同意。

非法同居

这是一个被误解很深的说法。目前,对于未婚男女,即使双方都没有配偶,未婚而同居的还会被习惯性的称为“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这个概念最初出现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由于《婚姻法》及其它法律中,没有规定无配偶男女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规定,而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都是可行的。所以将这种同居行为指责为“非法”,没有法律依据,这种指责本身就是“非法”的。但是,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则又当别论。

法院一定会支持弱势方

这是一种道德与法律的混淆,与道德依靠舆论和信念解决问题相比,法律解决问题是依靠的是实体法规定和程序法规定,相关的诉讼请求一定要有相关法律和证据支持,而证据有特殊规定,必须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证据的形式和效力也都有特殊规定。

杀人偿命

文明社会发展到今天,很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废除死刑,而根据我们现行《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杀人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偿命,而是要考虑杀人的动机、手段、社会影响以及具有属于正当防卫、自首情节等确定是否适用死刑,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2.生活中被严重误解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父债子还 这是一个常在耳边听到的话。

可是,这个说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上,父亲和成年的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财产也是独立的。

换句话说,父亲欠的债,子女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子女如果基于道德的考虑,自愿为父亲还债,法律也不干预。

另外,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况,父债子要还。那就是,父亲负债而亡,留有遗产,子女继承后,这时子女要为父亲还钱,但是仅以遗产范围为限。

如果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也可免除还款的义务。 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 这也是一个流传颇广的错误认识。

其实我国法律根本没有所谓的“自动离婚”的规定。根据法律,离婚只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到民政局登记离婚;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就是“感情确已破裂”,不需要双方同意。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的一种情形。

因此,如果真的能够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满两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决离婚。但是,绝对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

换句话说,即使分居10年,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离婚的情况下,两人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同时,分居的原因需要是“感情不和的原因”,如果是工作、出国或其他非感情不和的原因导致分居两年的,也不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而且分居状态要处于连续状态。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虽然存在着分居的事实,但当对方否认、而自己没有证据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对分居事实将不会予以认定。

因而,在单方面做出分居决定时,应注意做好分居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书信来往、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当然,如果对方自己承认分居的事实,则可以免于举证。

3.离婚纠纷中最容易被当事人误解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离婚纠纷中最容易被当事人误解的法律常识有如下: 1、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 无奈这是很多朋友以讹传讹形成错误认识的问题。

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

同时,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2、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夫妻双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

因此,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离,更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3、没和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离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夫妻双方而非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纠纷。

因此,法院对不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虽然依法慎重审理,但一般不会主动征求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更不会以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决定最后的结果。 4、只要没判离,就有权接妻子回家 在离婚诉讼中,有的男方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还没判决离婚,自己作为丈夫就有权把妻子接回家。

应当说这种试图重归于好的想法是积极的,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丈夫必须经过妻子的同意才能接其回家。如果强行“抢”妻子回家,不仅难以使妻子回心转意,双方难以重归于好,而且同时构成了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如果强行接回家并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还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因为此时,妻子已经诉诸法律行动,此时不能认定是履行夫妻义务,而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犯罪行为。

5、判离就可以和子女一刀两断 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归对方抚养,自己就不需再向子女尽义务,就是和子女断绝关系了。 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家庭道德,同时还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为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的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育费。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另一方还有权主张变更子女归自己抚养。

拒绝按法律文书抚养子女的一方会被法院处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能构成遗弃罪。所以,离婚后父母仍然必须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6、既然离婚,见面礼就应该返还 有些地方有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见面礼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当事人就认为送见面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既然很快又离婚,见面礼就失去实际意义而理应返还给男方。 法院在审理时,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难,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给男方财产。

法院对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则按赠与处理。而法律规定赠与一经成立,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离婚案件的见面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7、假离婚可逃避债务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8、骚扰前妻不犯法 有些男方当事人与妻子离婚后,还经常找借口干扰前妻的正常生活。

他们认为对方曾经是自己的妻子,闹点纠纷不算啥,没有违法。实际上,夫妻双方一旦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就恢复了再婚自由,相互间不再具有忠诚、扶养、同居等义务,财产也重新作了分配。

离婚后,男方侵犯其前妻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当然会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9、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

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10、产权登记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

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11、财产转移误区 有的。

4.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包含错误和误解两个概念。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和表达错误,相对人的理解和表达错误,以及表意人的错误陈述等情形。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例如误将K金当作纯金购买。误解是相对人对意思表示了解的错误。

错误的构成要件是:

(1)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2)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3)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4)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

(5)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5.对法学有哪些常见的误解

【那些容易被大众误解的法律术语】 1.法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法律拟制之人,自然人是一个与之并列的概念,一个自然人是万万成为不了法人的,只能成为法定代表人。 2.妇女。

刑法中对妇女的规定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大家通常理解为非处女。 3.死缓。

不是关两年再执行,而是给犯人一个不死的机会。被判死缓的人类似于坐在达摩克利斯之剑下,两年不故意犯罪就可减刑为无期,有重大立功还可减至25年,但故意犯罪的话剑就掉下来了。

4.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被侦查机关列为有犯罪嫌疑的人,不等于罪犯、犯人、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5.无期徒刑。

罪犯表现得好都会减刑,羁押期限不少于13年,基本不会关一辈子。 6.消费者协会。

不是政府机构,其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消协牛逼是因为消协老大一般都是隔壁工商局退休的王伯伯。工商局对商家和消费者的纠纷处理决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通过仲裁和诉讼才具有。

7.警察。 警察一般大家所指为人民公安,按照《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8.交通肇事。 不是所有开车撞人的都是交通肇事,有的根本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9.吸毒。 吸毒是不犯罪的,藏毒贩毒等才犯罪,吸毒仅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10.嫖娼。 嫖娼也一般不犯罪,黄海波是被行政处罚了个够呛,当然嫖宿幼女也是构成犯罪的,有其他行为触犯其他罪名依该罪名判罚。

11.枪支。 不仅持枪是犯罪,持有弹药也是犯罪,具体请参照《刑法》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12.结婚。 结婚是靠领证,而不是靠婚礼,办了婚礼没领证,在现在《婚姻法》上连事实婚姻都不构成(刑法仍构成重婚)。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3.私生子。

非婚生子女是可以上户口的,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与婚生子女相同。 14.领养。

领养小孩不是双方达成了合意就可以的,具体参照《收养法》,要求多多。 15.违法和犯罪。

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只有在除刑法外的部门法无法调整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刑法,所以一个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就调整完毕的,千万不能再用刑法兜底条款来判处,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这有违法理。 16.债。

债不等于欠钱。法律上的债的原因可以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等,欠钱的债仅仅是合同所引发之债。

17.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侵权之诉中提起,并且不适用刑附民或遭遇刑事犯罪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

因为自然人的精神其实是无法用金钱弥补的,但是法律只有如此调节方能一定程度弥补被害人的痛苦,所以适用比较苛刻。 18.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没事发微博上那个不是侵犯肖像权,可能侵犯隐私,名誉等权利。 19.定金。

定金不等于订金,签合同交定金才能确保不会对自己不利。定金合同双方所负担相同的风险,但交订金时,其惩罚性是单方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

20.权利。 权利不等于权力。

一个是right一个是power。后者是强制性的支配力,由国家享有。

21.合同。 合同并非一定要签一张纸或者一叠纸,可以口头成立合同或者推定成立合同。

比如一言不发去买一瓶可乐,推定当事人有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合同可成立。 22.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等于日常所说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复杂太多,不好展开介绍。 23.第三人。

第三人不等于平时说的“第三者”,第三人是相对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人所言。 24.人格。

法律人格在法律上是指权利能力,不同于平时大家所说的“我以人格担保”。 25.善意恶意。

有朋友提到了善意,法律中的恶意亦不同。善意在民法中可解释为面对无权处分人(代理人)的权利外观不知情且尽到了审慎的义务,如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可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

恶意与善意相反,语境不同解释也不同,一般可解释为明知或虽非明知但怀疑行为缺乏法律根据或相对人缺乏合法权利而故意为法律行为等。 26.抢劫。

法律用语中不包含抢夺行为(排除转化型抢劫),一般街上一妹子包被夺大喊“抢劫啦!”,其实多半是抢夺罪。 27.醉酒。

醉酒在法律中有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之分,后者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不是所有的酒驾都要悲剧的。另外,前者在法律上不影响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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