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纲

2021-11-23 综合 86阅读 投稿:听风起

1.公务员考试中《专业知识》法律的大纲

不知LZ考哪个地方的公务员。各省市的公务员考试(含法检招考)需要加考法律知识的,侧重点并不同。但都要考到以下方面的法律知识:

1、中国刑法学

2、中国刑事诉讼法学

3、中国民商法学

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

5、中国行政诉讼法学

6、中国宪法学

7、法理学

以上包括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宪法等内容

LZ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考试加考法律专业知识一般不会考到法律原文,比如说叫你选出宪法第一款第一条是什么之类的内容是不会考到的。多以案例题为主,考实际运用。

各省市公务员招考加考法律基础知识,侧重点并不一样,但大都以《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为主,《公司法》、《合同法》次之。LZ复习时注意重难点。

别外:行测也可能包括部分法律知识,但题目不多。

希望回答能让你满意!

2.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什么

知识点睛与解题技巧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的法律常识是非常简单的;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又是非常棘手的,原因在于他们没学过法律,更不知道会考些什么。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把握复习方向,明确复习重点,下面就一些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作简要论述。一、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三、宪法修正案(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五、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

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2)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六、犯罪《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七、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1)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2)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九、合同的一般条款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

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

(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十、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公正地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根据《合同法》第128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4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1)协商和解;(2)调解;(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3.公务员考试的法律基础知识具体考哪些内容

法律基础》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作用、法律的要素、法律的历史发展、法系、法治和法治国家。

二.法律的制定:法律制定的概念和原则、法律的渊源、法律的分类、法律体系。 三.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概念、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制裁、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监督。

第二部分 宪法 一.宪法概述: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分类、宪法监督保障制度。 二.中国的基本制度:国家的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

三.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中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概念和活动原则、中央国家机构。第三部分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复议的主体和管辖、行政复议的范围。 五.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四部分 刑法 一.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和渊源、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刑罚: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种类、量刑、刑罚的适用和执行。 七.几种重要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第五部分 民法 一.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及其后果、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四.民事权利:物权、所有权、相邻权,债权、人身权。

五.民事责任: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六.民事诉讼时效 第六部分 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公司的概念和类型,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章程和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上市公司。

四、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七部分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二.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概念、作品及其种类、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取得和限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专利法: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四.商标法:商标的概念和种类、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和终止、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八部分 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合同履行的担保。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第九部分 市场管理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行为的特征、种类和法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 三.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的义务,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及其解决途径。

第十部分 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订立及主要条款、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集体劳动合同。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的解决机构、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原则。第十一部分 婚姻法和继承法 一.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

二.继承法: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第十二部分 诉讼法 一.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特有原则。

二.诉讼主体: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 三.诉讼证据: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四.诉讼管辖: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管辖。公务员考试中法律基础知识范围很广,有时他的题很偏,但有两个方向是应该要把握的,一是行政法特别是公务员法的奖惩任免和相关制度,宪法特别是选举法的关键点,还有行政法的行政诉讼法的关键点。

二是当年的新法,如侵权责任法是新添的司考内容,所以公务员考试会有涉及。找本法律基础知识的教材看一下,时间长就全面看,不长的话就看一下行政,宪法和新法。

民法一般考物权吧,还有土地承包之类的,出题太广了,自己把握下当前热点,其他就。

4.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要掌握哪些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必备知识(第一部分) 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对比包括: 1。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 2。

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着最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着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问题;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系统全面地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将民主成果定型下来。 (三)宪法的历史发展 1。

世界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 (1)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实行宪政的国家,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宪政体制,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也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2)美国是世界上制定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其1789年宪法在内容上确立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形式上表现为统一的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1789年通过《人权宣言》,宣告了“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著名原则,后根据该文件,制定出1791年宪法,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2。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3)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颁布以来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过四次修订,分别作出重要变动。 二、国家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3。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 4。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3。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包括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

4。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四)选举制度 1。

选举的保障 (1)物质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2)法律保障:通过选举法及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以及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 2。

选举的民主程序 (1)选举组织 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类: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根据选举法规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应列入选民名单,对于因患有精神病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公民,经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4)投票选举 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应当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五)国家结构形式 1。

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类,单一制是指若干普通地方或自治地方组成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复合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2。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3。

我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4。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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