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管理危险化学品
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对化学品分类、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危害告知、储存和运输。
1、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 2、对化学品分类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1.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 16483和GB 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给用户。 2.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3、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生产企业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5 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6 危害告知 企业应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配置个人防护用品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7储存和运输 1.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2.企业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企业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2.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知识知多少
一、危险化学品分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压缩液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共8类。
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要点:
1、不同类的危化品要单独存放,尤其是禁忌化学品更要严格区分存储区域。
2、存储设施必须根据其危险特采取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比如易燃物料,需要静电接地、静电跨接、泡沫发生器等。
3、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装卸操作需要严格操作规程。
4、设备、管线、安全附件要定期检查、检测、校验,保证可靠。
5、应急处置方案完备,主要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突发事件,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方案演练,不断修订。
三、存储方式:根据《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2-1995)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有3种。第一,隔离储存;第二,隔开储存;第三,分离储存。
3.危险品常识
火车行李托运常识 火车行李的范围 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书籍、残疾人用车1辆(不带汽油)和其它施行必需品;在行李中不能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手表、照相机等贵重物品、档案材料和危险品 行李每件的最大重为50千克。
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运送或提前运送。 火车包裹的范围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
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范围:自发刊日起5天内的市、地级以上部门的机关报和政府部门宣传用非卖品,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范围: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属四、五类品名除外)范围: 1、重要文件,图纸,资料,档案材料; 2、疫苗、血浆、医疗器械、假肢; 3、鲜或冻的鱼类、肉类、果蔬类、乳类、蛋类、秧苗、果树苗、果树接穗及活动物; 4、残疾人车 四类包裹范围:不属于一、二、三类包裹的物品: ⒈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⒉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体大笨重的包裹不能按直通包裹办理。
包裹每件体积、重与行李相同。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⒈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⒉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千克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⒊国务院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⒋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的物品。
行李包裹的托运 旅客凭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车敬意内可托运行李。每张客票不超过两次。
残疾人用车不限次数。一个城市有两个以上车站时,包裹的到站必须是装运该包裹列车的经过站或终点站。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⒈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⒉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⒊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⒌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⒍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 托动物、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测证明。
托运放射性物品、没样箱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行李包裹的领取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之日起免费保管3天。
超过免费保管期领取时,按超过日数核收保管费。因铁路责任或自然灾害延长客票有效期限的行李,延长日数免费保管 保价运输 旅客或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并在托运单上注明。
保价运输时必须声明价格。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总价格,按一批办理的不得只保其中的一部分。
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按声明价格核收保价费,行李按0。5%核收,包裹按1% 核收,不足1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核收保价费。 车站承运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时,有权检查声明价格同实际价格是否相符。
如拒绝检查或对声明价格有异议时,不能按保价运输办理。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应在行李、包裹票上写明声明价格总额。
如分件声明价格时,应将每件的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写明。一批行李或包裹分件保价时,在每件货签和包装上必须写明总件数之几的字样。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发生变更运输时,保价费不补不退。 变更运输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后,可按如下规定办理一次行李、包裹变更手续(鲜活包裹不办理变更),核收变更手续费: ⒈在发站装车前取消托运时,退还全部运费; ⒉装运后要求运回发站或变更到站的(行李只办理运回发站或中止旅行站),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实际运送敬意里程通算的运费差额。
⒊旅客在发站停止旅行,要求仍将行李运至到站时,按包裹收费,应补收发站至到站的包裹与行李运费的差额。 办理变更运输生产生的杂费按实际产生的核收。
如已收运费低于已产生的杂费时,则不补杂费也不退还运费。但因误售、误购客票产生的行李变更时,不收变更手续费。
填写行李票、包裹票的规定 ⒈发站和到站; ⒉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⒊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⒋运费; ⒌声明价格; ⒍承运日期、运到日期、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售票与购票 旅客购买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的应按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
承运人可以开办往返票、联程票(指在购票地能够买到换乘地或返回地带有席位、铺位号的车票)、定期、不定期、储值、定额等多种售票业务,以便于购票人购票和使用。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
4.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1.储存剧毒化学品应当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禁止非岗位人员和本岗位无关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配置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作业场所应当配备报警和通信装置。
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2.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
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4.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
对于怕潮、怕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潮、防晒设施。5.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和罐区等场所,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要经常检查,更换或检验消防用品或器材,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不得损毁包装或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不准将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混合装运。
2.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标签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标签模糊或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3.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3.1.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3.2.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3.3.禁止人员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搬运、直接接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物品。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1.各部门从事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岗位,必须配置所接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从业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等。2.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2.1.安全技术措施2.1.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作业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2.1.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2.1.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2.2.个人防护措施2.2.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2.2.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2.2.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更换工作服。
2.2.4.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应急设施或解毒药品。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分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测。
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5.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6.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作业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7.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8.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9.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收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10.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要有安全标识,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11.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对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12.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与销毁1.报废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安全环保部的同意。
2.负责报废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3.危险化学品在报废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等相应处理方法。
4.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准倾倒在地面上。5.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化学。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的全部内容是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国务院令3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大学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学校公安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工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及指导督促检查;各院(所、中心)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和储存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剧毒化学药品采购,必须按照公安部颁行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在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购买;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采购,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各单位主管领导要从严控制。对国家严管的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报公安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
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执行。
第八条 各相关学院应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九条 国家严管的剧毒化学品应统一存放,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量购买或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且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四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
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给学校公安处和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加强对剧毒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对于涉及剧毒物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指导教师及相关实验人员必须做好每天使用情况的记录,使用情况要详细记录、以便存查。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建立有效的事故预警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安全事故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章 报废处置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回收处置工作。
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的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 第二十二条 处置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废固的费用应纳入各单位实验项目预算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山东大学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01]0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和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安处负责解释。
6.危险品常识
火车行李托运常识 火车行李的范围 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书籍、残疾人用车1辆(不带汽油)和其它施行必需品;在行李中不能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手表、照相机等贵重物品、档案材料和危险品 行李每件的最大重为50千克。
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运送或提前运送。 火车包裹的范围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
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范围:自发刊日起5天内的市、地级以上部门的机关报和政府部门宣传用非卖品,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范围: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属四、五类品名除外)范围: 1、重要文件,图纸,资料,档案材料; 2、疫苗、血浆、医疗器械、假肢; 3、鲜或冻的鱼类、肉类、果蔬类、乳类、蛋类、秧苗、果树苗、果树接穗及活动物; 4、残疾人车 四类包裹范围:不属于一、二、三类包裹的物品: ⒈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⒉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体大笨重的包裹不能按直通包裹办理。
包裹每件体积、重与行李相同。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⒈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⒉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千克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⒊国务院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⒋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的物品。
行李包裹的托运 旅客凭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车敬意内可托运行李。每张客票不超过两次。
残疾人用车不限次数。一个城市有两个以上车站时,包裹的到站必须是装运该包裹列车的经过站或终点站。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⒈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⒉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⒊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⒌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⒍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 托动物、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测证明。
托运放射性物品、没样箱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行李包裹的领取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之日起免费保管3天。
超过免费保管期领取时,按超过日数核收保管费。因铁路责任或自然灾害延长客票有效期限的行李,延长日数免费保管 保价运输 旅客或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并在托运单上注明。
保价运输时必须声明价格。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总价格,按一批办理的不得只保其中的一部分。
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按声明价格核收保价费,行李按0。5%核收,包裹按1% 核收,不足1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核收保价费。 车站承运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时,有权检查声明价格同实际价格是否相符。
如拒绝检查或对声明价格有异议时,不能按保价运输办理。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应在行李、包裹票上写明声明价格总额。
如分件声明价格时,应将每件的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写明。一批行李或包裹分件保价时,在每件货签和包装上必须写明总件数之几的字样。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发生变更运输时,保价费不补不退。 变更运输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后,可按如下规定办理一次行李、包裹变更手续(鲜活包裹不办理变更),核收变更手续费: ⒈在发站装车前取消托运时,退还全部运费; ⒉装运后要求运回发站或变更到站的(行李只办理运回发站或中止旅行站),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实际运送敬意里程通算的运费差额。
⒊旅客在发站停止旅行,要求仍将行李运至到站时,按包裹收费,应补收发站至到站的包裹与行李运费的差额。 办理变更运输生产生的杂费按实际产生的核收。
如已收运费低于已产生的杂费时,则不补杂费也不退还运费。但因误售、误购客票产生的行李变更时,不收变更手续费。
填写行李票、包裹票的规定 ⒈发站和到站; ⒉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⒊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⒋运费; ⒌声明价格; ⒍承运日期、运到日期、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售票与购票 旅客购买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的应按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
承运人可以开办往返票、联程票(指在购票地能够买到换乘地或返回地带有席位、铺位号的车票)、定期、不定期、储值、定额等多种售票业务,以便于购票人购票和使用。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
7.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一、危化品购买必须由化学实验员向学校申请,采取用多少、买多少的限制措施。
二、领取危化品时,由实验员按请购清单对药品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药品的名称、规格、安全标签、数量、包装、无泄漏,经检验合格方可接收。登记所有危化品的品种、数量,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三、合理存放危化品。所有危化品都要有清楚明显的标签,按有关规定,分区、分类放置在危化品专用柜中,特殊试剂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存放。设置明显标志,远离火源。
四、危化品实行双人管理、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双锁、双人使用管理制度。化学实验员和化学教研组长各持一把钥匙,运输、使用时须2人同时在场。
五、严格危化品的取用。实验室危化品的领用,要严格做好使用和回收的书面登记(有领取人签名和领取数量),剩余药品要按规定退回。学校危化品一律不外借。
六、定期检查危化品,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放的危化品要做到一日三查,即上班后,当班中,下班前三次检查。检查内容:帐物是否相符;有无混放情况;包装是否破损;标签是否脱落,试剂是否变质;存放处的温度、适度、通风、遮光、灭火设备情况等,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七、严格危化品的销毁。对失效、过期及停止使用的危化品不得随意排放。及时上报学校,按相关操作流程处理。销毁药品要做好登记。
八、如发现危化品有丢失、被盗、误用现象,必须立刻向校长室汇报,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按有关规定严格整改,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