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维权常识

2022-06-04 综合 86阅读 投稿:指流砂

1.315消费者权益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问答(消费指南) 问: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问: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问:确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如何赔偿? 答: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

问:消费者应当怎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诉? 答: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申诉的日期。 问:消费者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吗? 答:可以,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问:什么是共同申诉? 答: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两名代表进行申诉。

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哪些受理程序?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问:哪些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答: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已超过一年;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问: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 答: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问: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吗? 答: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 问: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处罚? 答:。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都懂的那些日常消费常识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消费者权益有哪些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以下九种权利:一、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二、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四、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五、求偿权。即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六、结社权。即消费者有成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也就是当前的消费者协会;七、受教育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消费者权益方面知识的权利;八、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九、监督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服务、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

4.315 维权 手抄报 内容

3.15的来历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历年主题是:

1997年:讲诚信 反欺诈

1998年:为了农村消费者

1999年:安全健康消费

2000年:明明白白消费

2001年:绿色消费

2002年:科学消费

2003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004年:诚信·维权

2005年:健康·维权

2006年:消费与环境

2007年:消费和谐

5.消费者法常识:网购怎么维权

七日内退货无需理由 今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其中,对于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有上述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违者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去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颇为引人注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电子凭证维权有据可依 当前,由于网购平台和商户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致使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消费者投诉无门。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13条明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消费投诉的依据。 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双方在网络上的身份为虚拟身份,交易流程均在网上进行,订单、支付记录等均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

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在进行投诉或诉讼时,往往需要将网上形成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通过公证形式予以证据保全,增加了诉讼成本。而第13条明确了电子发票的证据效力,将极大降低消费者维权投诉的成本,避免商家赖账。

据了解,苏宁、京东等网上商城的电子发票不仅实现纸质发票电子化,而且在发票的产生、发放、开具、取得、保管、查验等各个周期环节,都能以电子信息流的方式进行流转,以电子凭证形式独立存在,不依赖于任何载体。这等于锁定了销售和服务数据,约束了商户严格履行商品经营规范,通过对商品的全流程追溯机制,大幅提升了造假者的侵权成本,压缩他们的生存空间,最终起到让假冒伪劣寸步难行的效果。

质量问题商家承担运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即消费者享有向经营者主张包退、包修、包换的“三包”权利。

“新消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的规定。依据“新消法”,网购消费者不仅有要求退货的权利,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运费。

网络卖家出售的商品有破损,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构成产品质量问题,可选择向网络卖家主张退货、更换、修补的权利,并要求卖家支付由此产生的运费。 消费者如要求退货,要注意及时向卖家主张。

目前,对于一般质量问题的货物,应自签收货物后七日内提出。但是如果商品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等法定合同解除条件的,可以不受七日限制。

同时,网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好运费的单据,用以证明卖家所需负担的运费金额。 “商品欺诈”设定赔偿下限 根据“新消法”第28条规定,网络等非现场购物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必要的信息。

同时,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如有欺诈,应向消费者予以3倍价款的赔偿,并且设定了赔偿的下限,即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应为500元。 购买的商品不具有商家描述的性能,属于商品与经营者描述不符,构成欺诈。

可以向经营者主张价款3倍的赔偿。而如果价格过低,3倍价款不足500元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500元的赔偿款。

“新消法”的3倍赔偿适用于一般商品。如果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需向消费者予以10倍赔偿。

明确指出,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 四类商品没有“后悔权” 首先是商品种类的限制。

“新消法”规定,如果购买4类具有特殊性质的商品时,不可无理由退货,如定做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了这4类商品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其次是商品状态的限制,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一般以不影响二次销售为判断依据。 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既非销售者,也非生产者,原本对消费者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而“新消法”对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规定,能够起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的积极作用。另外,消费者如果能够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还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6.求论消费者权益与维权意识的知识点

注意点:1.什么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权意识的概念;

2.消费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①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②公平交易权等);

3.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①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维权意识,消费过程注意索要消费凭证如发票等。②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也可向当地“消协”投诉、向工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③联系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舆论监督。)

还可以去找一下这方面的资料.

/t1.htm(中国法律大全)或许对你有帮助.

7.消费者权益知识问答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1、《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开始实施的。

A、1994年1月1日 B、2002年10月28日 C、2003年1月1日 D、1989年4月1日2、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A、生产消费需要 B、生活消费需要 C、单位使用需要 D、投资需要3、()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A、消费者协会 B、工商行政管理局 C、行业协会 D、任何单位和个人4、林小姐在某大型商场购物时,因收银台带电,以致全身遭到强电电击,林小姐的()权受到了侵害,她()要求商场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A、知情无权 B、安全保障有权 C、知情有权 D、安全保障无权5、以下哪种情况违反了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A、货品与价签对位 B、价格变动时,调整价签 C、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D、标价内容真实明确6、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是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所指的经营者的()行为。

A、欺诈 B、违约 C、不正当竞争 D、侵权7、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日的除外。A、3 B、7 C、14 D、208、经营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的义务,除低值易耗商品外,承担修理义务的期限不得少于()。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9、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A、无需任何理由 B、消费者使用后感觉不满意 C、经营者未提供发票 D、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10、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在保修期内经()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提出重作、退货、退款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重作、退货、退款。A、2 B、3 C、4 D、511、以下关于消费者协会的内容表述不正确的是:A、市和区、县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 B、消费者协会的理事会由消费者代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指派的代表等组成 C、市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机构 D、消费者协会不履行法定职能12、消费者协会可以() A、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B、收受经营者费用 C、向经营者摊派费用 D、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查询13、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日内结束调解,但消费者要求继续调解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A、30 B、40 C、60 D、9014、消费争议中,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先行垫付,()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A、消费者经营者 B、消费者协会经营者 C、经营者消费者 D、经营者消费者协会1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A、欺诈 B、被消费者投诉 C、违法经营 D、强迫消费者消费16、200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的年主题是() A、明明白白消费 B、科学消费 C、绿色消费 D、营造放心消费环境17、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基于美国总统()于1962年3月15日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总编特别国情论文》。

A、林肯 B、罗斯福 C、肯尼迪 D、里根18、中国消费者组织是()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A、1985年3月 B、1986年6月 C、1987年3月 D、1988年6月 二、多项选择题: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

A、自愿 B、平等 C、公平 D、诚实信用2、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相结合的原则。A、消费者保护 B、国家保护 C、经营者自律 D、社会监督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A、商品 B、服务 C、设施 D、场所4、下列哪些行为是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的经营者在计量时不得采取的违法行为:A、短缺数量 B、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 C、标明法定计量单位 D、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5、以下哪种行为是依据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属于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A、打电话询问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满意程度 B、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 C、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D、为消费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6、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的召回制度包括() A、消费者要求召回 B、经营者主动召回 C、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召回 D、消费者协会建议召回7、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的三大制度是指() A、消费信息发布制度 B、行业情况调查制度 C、商品服务暗访制度 D、消费投诉披露制度8、经营者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应当承担() A、刑事责任 B、财产抵押 C、民事赔偿责任 D、缴纳罚款9、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A、销售者B、维修者 C、代理商D、生产者10。

8.消费者维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⒈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⒉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⒊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⒋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⒌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⒍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⒎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⒏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⒐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⒈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应予受理。 ⒉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⒊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⒋当地通过施行的地方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其他职能的,按地方法规执行。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咨询后,提交书面投诉资料,请求调解。

关于消费者维权常识

声明:沿途百知所有(内容)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