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聪明女人一定要知道的66个法律常识
你好,解答如下:
《聪明女人一定要知道的66个法律常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最新法律法规为您解答生活中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
1.恋爱中的花销属于债务吗?
2.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判离婚吗?
3.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可随母亲吗?
4.怀孕或刚分娩后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5.为公婆欠的钱,离婚时也要偿还吗?
6.为什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7.试用期超过6个月违法吗?
8.企业不签合同可获双倍赔偿吗?
9.业主被盗物业要赔偿损失吗?
10.景点逛少了,旅行社要赔钱吗?
11.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是多久?
12.不给发票可以不埋单吗?
13.网上证据公证保全才有效吗?
14.婚纱照丢失,可获精神损失赔偿吗?
15.实物与说明书不符可获赔双倍吗?
16.赠品有问题也能获赔吗?
等等!
2.10个必知的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2、《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3.有关法律常识的书籍
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 [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
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
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
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是在自我欺骗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3.冯象 《政法笔记》4.杨立新《杨立新品百案》5.林来梵《宪法学讲义》: 此老师原是浙大的,现在在清华,这本书是他的课堂讲录,保留了很多口语的成分,风趣幽默,深入浅出,而且并没有单单贩卖自己的学术观点,而是综合了许多别家的看法,比较全面。
6.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 :考索了很多宪法早期的线索,非常值得一读,对理解我国宪法早期框架是个不错的选择。7.高铭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此公一生极为牛逼,学术水平一般,但绝对是刑法学领域国内的“大佬”。
从第一稿到第五十多稿,他几乎参加了刑法制订的全部过程,而且从第二十三稿开始,他就是刑法修订办公室的负责人.8.陈瑞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 : 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对话录使得本书极为好读,一位是一线律师,一位是刑法学学者,使得本书兼具了实用性和学理性,对很多具体问题给出了非常符合中国实情的回答,比教科书的照本宣科好上很多。9.陈兴良《口授刑法学》:也是上课讲录,口语体比较活泼,但主要是他一家之言,刑法构成要素就完全按照自己的思路讲得,对其他学说的关照有限。
4.关于法律知识文档
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
5.请推荐几本法律常识方面的书籍
我的建议是如果学问感兴趣可以先读《民法学原理》(张俊浩主编)。
如果想搞明白法学基础知识,以备万一之需,不如从法条学起。先读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吧。如果抓不住要领,可以参考《行政法学新论》(应松年),主要是由有行政工作经验的人编写,很有借鉴意义。
法理学我个人认为不必下太多功夫,教材重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稍重。外国著作如《法律帝国》(德沃金)等里中国现实太远。只对理论研究有用。
刑法可以试试读案例,趣味性强对个人也有帮助。
太专业的法律如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商法(公司、证券、票据、破产、海商、保险)有兴趣就读一读,没有的话就先放一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值得每个人学学,建议除了法条,读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吴景明)。
在适当的时候学一下婚姻法、继承法,法条简单不必阅读什么参考书,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很重要。
6.关于法律常识的书籍
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
[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是在自我欺骗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
3冯象 《政法笔记》
4杨立新《杨立新品百案》
这都是老师推荐过的,我觉得还不错,不像一般的法律书那么的无趣。
7.请推荐几本法律常识方面的书籍
我的建议是如果先读《民法学原理》(张俊浩主编)。
如果想搞明白法学基础知识,以备万一之需,不如从法条学起。先读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吧。如果抓不住要领,可以参考《行政法学新论》(应松年),主要是由有行政工作经验的人编写,很有借鉴意义。
法理学我个人认为不必下太多功夫,教材重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稍重。外国著作如《法律帝国》(德沃金)等里中国现实太远。只对理论研究有用。
刑法可以试试读案例,趣味性强对个人也有帮助。
太专业的法律如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商法(公司、证券、票据、破产、海商、保险)有兴趣就读一读,没有的话就先放一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值得每个人学学,建议除了法条,读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吴景明)。
在适当的时候学一下婚姻法、继承法,法条简单不必阅读什么参考书,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很重要。
8.法律常识
1 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我认为是违宪.因为违法,顾名思义就是违反法律的意思. 那么法律有国家的、有地方的。有根本大法、有暂行法规。 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什么法呢?那自然就是宪法了。
2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通说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但也有认为侵犯法益的.
3在我国,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国家设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履行义务的基本要求和集中体现是守法.
5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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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是
2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
3在我国,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是
4履行义务的基本要求和集中体现是
5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门法律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民不仅包括人民,还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敌人。
7违法行为包括广义的违法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
广义的违法行为是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
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的是除了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者知识产权的行为.
8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9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附加刑包括(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