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那些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
2.中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
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十六周岁以下不够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8、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0、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1、警告。 2、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五、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六、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七、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4、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5、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八、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强迫他人吸食、。
3.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宪法、刑法、民则通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我国还特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完善措施:
1.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我国目前没有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虽然法律中有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条款,但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础的法律终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应制定专门的未成年法律。
法律中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责任能力、处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加未成年犯罪独立的罪名,明确从宽处罚原则,适当降低处罚的力度,放宽减刑、假释的条件,借鉴外国以教育为主的理念,对未成年犯罪加以保护。
2.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应当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强制性与必要性,将“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这样避免了未成人犯罪嫌疑人没有成年人在场的情况,如果未成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无法到场,应当通知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转变办案人员的观念,让其意识到该制度的重要性,确保未成年人权利得到保障。规定到场成年人的条件。有些成年人虽按通知到场,但并不了解自己的责任与目的,缺乏法律知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不到帮助作用。
3.对未成年人庭审模式作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短时间内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是很难实现的,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庭审时作出相关规定。
首先,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有些未成年人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不能正确理解法官的专业词汇,在这种情况下,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专业词语作出解释。不仅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有助于庭审顺利有序的进行,提高庭审效率;
其次,法庭庭审氛围不宜过于紧张、压抑,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较小,心理承受能力低,在法院这种严肃的氛围下,难免对其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是初犯,在陌生、紧张的环境下,对自己的陈述不能做出完整真实的表达。
4.我国为未成年人制定了哪些法律
目前设立少年法院的法律依据相对当年创设少年法庭来说要有力而且充分得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83年9月2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以下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办理。”
4、《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我国于1985年11月29日批准加入)第2.3条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
5.中学生应遵守哪些法律知识
中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常识 一、导语 中学学生往往认为自己很难碰到法律问题,其实,校园并不是 远离法律的地方,学生们随时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只是当时没有意 识到罢了。
在校园里有这样一种现象,学生为了图便宜,有一些学生 去买二手自行车,有的学生甚至买了赃车。其实在法律上,这已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近年来发生校园和学生身 上的一些违法犯罪案件,也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没有足够的 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的学生是在无意中触犯了法律,像同学 间的纠纷,有的学生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的,甚至愚昧的方式,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有的则是当学生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时,却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可见,目前中学生 缺乏法律意识的现象普遍存在,下面,浅谈一下中学生身边的法律:二、一个中学生应具备哪些法律常识?1 、不要犯法不要违法不要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做个守法的好 公民。2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时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至于怎么解 决,遇到具体问题时请询问资深人士,切忌私力救济。
3 、寻找法律救济的过程是打“证据战”的过程,注意寻找并保 护证据。4 、平时多看点法律书籍,电视上的法律节目,厚积薄发。
三、中学生交通安全常识1 、交通事故的预防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 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两点是大家 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1 )在道路上行走,应走 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 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 志的地方。
(2 )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 次上车,不挤不抢。
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乘坐长途客车、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乘坐车况不好的车,不要乘坐“黑巴”、“摩 的”,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 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 、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1 )及时报案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及时报 案,有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千万不能与肇事者“私了”。
还应该及 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出面处理有关事宜。(2 )保护现场。
事 故现场的勘查结论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之一,若现场没有保护好会 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困难,造成“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切记,发 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3 )控制肇事者若肇事者想逃脱 一定要设法控制,自己不能控制可以发动周围的人帮忙控制,若实在 无法控制也要记住肇事车辆的车辆牌号等特征。四 、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许多同学都喜欢上论坛“灌水”,享受畅所欲言的快乐。
大家 也许会注意到,论坛上有时会出现意见不合而相互攻击的情况。那么,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否要为自己在虚拟的网络中所发表的过激言论负 责呢?答案是肯定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 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违者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金,情节严重 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同学们以后在网上记得要慎言慎行了,当 然,必要时也别忘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哪些?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 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 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 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 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 “ 严重不良行为 ” 是指哪些行 为?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 “ 严重不良行为 ” ,是指下列严 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 )纠集他人结伙打架 滋事,扰乱治安;(2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 )多次拦截殴 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等;(5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 )多次偷窃;(7 )参 与赌博,屡教不改;(8 )吸食、注射毒品;(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七、对违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行为的,如何处罚?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 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遇到社会青年或者高年级学生向我们要钱如何处理?首先,如果是社会青年向在校学生要钱,应当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反映或者向公安民警报案,以便尽快处理。既不能。
6.请问中小学生应掌握那些法律知识
不是每部法律都要完全了解,主要是一些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小学管理规程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