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法务常识培训通知

2022-03-23 综合 86阅读 投稿:缘字决

1.给公司员工做一次法律知识培训

旁征博引些案例会对演说有用吗?答案是肯定的。

给公司员工做法律知识培训,一定要认真准备,既要有理论观点,更要有实例,通过实例来阐明法律法规的知识,这样员工听得懂、记得牢、印象深、效果好。培训时的气氛要宽松,有可能的话,把演讲稿作为一种道具,摆摆样子而已,尽可能不要照稿子去读,那样会很生动,你可以根据员工听课时的神态,灵活掌握,听得入神的内容多讲一些,不想听得内容少讲一些,培训之后,再听听员工的反映,不断充实自己的培训内容,不断提高演讲的水平,达到培训的效果。

以上都是通过实践后获得的体会,愿对你有所启发和帮助。

2.如何制定法务培训计划

法务部门新年度培训计划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为了提高我部门员工队伍的素质及专业技能,增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实现强化基础、提升服务的需要,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风险的防火墙,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我部门特制订2014年培训计划书如下:

一、培训原则

1、坚持按需施教、务求实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条及时政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和员工多样化的培训需求,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2、坚持自主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健全培训机制,立足自主培训,搞好基础培训和常规培训,通过外部资源搞好相关专业培训。

3、坚持节省经费与资源共享的原则。根据部门自身情况及公司发展需要,适当参加培训机构的相关培训。为了节省费用,每个专题安排个别员工参加培训,培训后参加者与部门其他同事分享资源。

二、培训内容

根据公司发展需求,2014年培训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①公司法相关法律事务

②劳动争议案件纠纷解决及风险防范

③国际贸易常见纠纷及法律风险防范

④担保物权理解与适用、司法实践与担保纠纷案件审理实务

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案件审理实务

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及法律救济

⑦破产、重组、清算案件法律事务

三、培训方式

为了提高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和吸收性,培训方式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 选派员工参加法律培训机构的专题培训

根据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以及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培训计划,结合部门自身缺憾及公司发展需求选取适合的专题,选派个别员工参与培训。被选派员工回来将知识吸收消化后,再以讲课的形式,将所学所感分享给全部门。

2. 邀请专家、法官授课培训

根据现有的人际资源,邀请大学的法学教授以及市中院等法院审判、执行 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公安、检察系统相关部门的领导在方便的时候给部门授课,讲解实际司法操作中的诉讼技巧及问题防范,解答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棘手问题,为纸质化的枯燥培训注入新鲜的血液。

3. 购买法律资料,部门内部提升

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升最重要的还是要利用工作的闲暇之余自行充电。部门内部订购一些专业书籍报刊自行阅读学习,既能节省整块的时间又能节省开支,所学知识随时吸收随时消化。遇到不能自己解决的疑难问题可以在参加培训机构专题的时候进行探讨或者向教授、法官等请教。做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资源,提升部门整体素质。

四、期望效果

通过上述培训计划的实施,争取使本部门的整体专业技能更上一层楼。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客观冷静、处理问题的时候从容淡定,任何案件都能做到全力争取最大利益、最大程度防范风险,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为公司争取一切合法权益!

3.企业法务必备知识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智拓法律

企业法务管理基本知识

借宁夏企业家联合会刊物全文刊登本讲义之际,我将讲义贴在网上,以与热心企业法律事务的诸君同仁相互交流,希各位诸君同仁不吝赐教,另,讲义中涉及相关企业资料者,凡是公开的资料,一律保留,不公开的资料,一律略去,请谅解。由于篇幅过长,拟分4期刊载。---李志银,即日。

一、神秘而又无处不在的企业法务

2003年2月,法制日报在北京组织了一个法律顾问论坛,200余企业法律问和社会律师参加,中国企业家协会记者在介绍该次论坛时,说了一句很有意思的话,他说,企业法务这个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一个无处不在却又不被宣扬的神秘事物,通过这个论坛的举办,它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从后台走上前台,展示在世人的面前。

在这里,记者提出了两个判断:一是企业法务是无处不在的;二是企业法务是秘而不宣的,或者说是不宣扬的,是神秘的,一般外人是不知道或者不十分知道的。我对记者提出的这两个判断是赞成的。事实上,许多介绍企业法务的文章作者都持这种看法。为什么说它是对的呢?因为迄今为止,我们很难看到有哪一个企业系统性的或者比较详细的介绍其内部法务的有关资料。在我国,除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在国有企业内部组织过一些法律顾问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少数几个企业在会议上介绍一些人所共知的资料以外,真正厉害的法务管理如国外企业的服务管理、国外企业在中国区总部,亚洲区总部的服务管理,以及国内为数不多顶

4.一般都怎么接到法务告知

一般都会以书信的方式进行法律上的来往,主要是这样有助于保存来往的证据,以免事后一方忘记或者不承认。

法务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内部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

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对客户、员工、供应商合同之拟定、修改、审核;处理及收集整理资料配合律师处理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收集、分析与本公司业务相关之 法律信息并结合公司情况提出专业意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预防措施;为公司提供咨询和法务意见书,提供客户及员工的法律问题咨询, 负责制订公司的各类法律文件。

1、合同类业务:拟定/送审/修改通知→当事人沟通(合同目的、合同背景及要求)→合同拟定/审查/修改(目的性、完整性、明确性、合法性、风险程度等方面)→提交成果----反馈(范本化/相关问题处理)。

2、咨询类业务:咨询请求→搜索信息(咨询对象、事件背景、当事人要求)→准备答复(方式选择、内容整理)→答复----反馈(形成建议/意见)

3、建议、意见类业务:自主观察/信息收集/反馈→思考(性质划分、如何应对)→作出建议/提出意见(法律/管理角度)----反馈(制度化/移交其他部门)。

4、争议处理/诉讼辅助类业务:部门反馈/公司指令→根据法律要求/律师工作指令收集整理材料→提供证据材料支持/法律支持→参与具体过程→结案/争议进展动态报告----反馈(规范化措施建议/预防意见)。

5.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二。

管理体制 公司要在行政部门设立法务室;或直属总经理领导,作为总经理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公司视情况可设立专职律师或聘请兼了律师,亦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法律咨询机构。

三。法务管理原则 公司依法治理企业,以法律、法规、制度管理公司。

公司法务部门从法律角度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手段提供法律依据。发挥监督职能,防止公司生产、计划、物资、供销、运输、财务、劳工、纳税、融资等方面偏离国家法律轨道。

公司建立律师审查制。 凡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决定、文本和合同,均须由律师事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或见证书。

法律顾问可对其职责履行负有连带责任。 四。

法务管理 公司应制定普及法律知识的规划,由法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公司全员法律知识培训教育。 公司法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公司法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解答员工提出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务部门应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及时掌握法律信息支态,为公司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公司为法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法律诉讼提供专项工作经费。 五。

法律顾问人员 按国家规定,法律顾问须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在国家主管部门注册。 法务人员须忠于职守和职业道德,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活动,保守企业秘密。

法务人员自觉更新知识,了解相关法律信息,以较高专业水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对法务人员作过失、不力行为,公司按处罚规则予以处罚。

严重的通报主管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则 本办法由行政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颁行。 范文2: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法律事务工作程序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依法维护管委会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管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管委会行政职能中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 管委会投资服务局具体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我委决策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 凡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专案,由投资服务局统一负责案件的委托及协助调查工作,各部门务必给予积极配合,确保法律案件处理的及时有效。 第二章 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第五条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第六条 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第七条 应管委会要求,列席重大会议; 第八条 应管委会要求,协助我委制定、审核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受管委会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第十条 应管委会要求,就管委会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意见书; 第十一条 受管委会委托,与相关政府、司法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二条 协助管委会各部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对管委会各部门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并负责在投融资决策、知识产权、金融与税务方面为管委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受管委会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法律咨询流程 1、口头咨询流程 各部门与法律相关的一般问题,可通过电话或当面咨询的方式直接与法律顾问联系; 法律顾问应对咨询内容、结果,填写《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口头法律咨询表》,一式两份,交投资服务局、律师事务所各一份备案; 上述口头咨询中,法律顾问认为重大事项,要单次提交投资服务局备案,一般事项咨询每月一结。 2、书面咨询流程 各部门与法律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填写《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咨询传递单》,以书面形式直接或传真方式提交投资服务局,并且要明确说明所需咨询的问题、对该咨询的反馈时间要求、需要注意事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投资服务局对《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咨询传递单》进行登记后,转交法律顾问; 需进一步核实了解事项,法律顾问可直接与经办人联系; 需座谈或法律顾问认为需要投资服务局协调核实事项,由投资服务局负责安排、协调; 法律顾问将书面咨询结果以《备忘录》、《建议书》、《法律咨询意见》等形式制作书面文件,一式三份,交投资服务局、经办部门、律师事务所各一份备案,其中经办部门备案件由投资服务局转交。

3、电子邮件咨询流程 经办部门将邮件同时发给投资服务局和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将咨询结果以邮件方式同时复经办部门和投资服务局;需要出具书面意见时,由法律顾问将该书面文件提交投资服务局; 电子邮件咨询情况由投资服务局按月进行汇总记录; 第十五条 合同审查 各部门根据合同内容选择与其相适应的表进行填写,将合同后附,报投资服务局,经登记编号,由投资服务局将合同转交法律顾问审核,审核后由法律顾问直接通知经办部门。 1、《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合同审查传递单》,适用于金额不超过50万元经济合同; 2、《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合同。

6.企业如何管理法务资料

公司法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通过对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梳理,规范公司;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如下内容范围;1、涉公司法律、法务文件的拟订、审核工作;;2、公司所有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3、公司全部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应诉、执行工作;第三章具体职责;第三条负责公司法律纠纷、诉讼的处理及跟踪;;第四条负责公司法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通过对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梳理,规范公司法务工作的相关程序,规避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为公司经营和项目开发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如下内容范围:1、涉公司法律、法务文件的拟订、审核工作;2、公司所有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收购、法律问题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纠纷处理以及法律知识培训;3、公司全部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应诉、执行工作。第三章 具体职责第三条 负责公司法律纠纷、诉讼的处理及跟踪;第四条 负责拟制公司法律文件、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核、提供合同或文件相关事实信息;第五条 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外商务谈判、危机事件以及公司各部门日常经营活动等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法务意见;第六条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及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第七条 参与项目公司并/收购、项目合作开发,配合各部门相关合同的草拟、修改与审核;第八条 负责审核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规范;第九条 开展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收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第十条 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评估与衔接;第十一条 法律、法务信息管理;第十二条 负责公司法律风险体系及风险管理评估。

第四章 法律文件审核第十三条 原则上公司对外涉及法律文件在正式发出前,必须经公司法务部审核,但以下情况除外:1、按照固定程序向政府部门报批报建的文件,视情况一般不需审核;2、业务流程内一般性的文书;3、与公司之间一般性的往来文件通常不需审核;4、社交、礼仪性质的文书。第十四条 公司采用的规范性格式范本合同、协议以及其它书面文件,必须事先经公司法务部审核。

第十五条 审核程序:一般先由经办部门拟制初稿,由部门负责人初审后,再交由公司法务部审核,后交由其他部门审核;第十六条 重要文件的文稿可由公司法务部配合经办部门拟订,经办部门要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根据拟稿人要求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十七条 下列法律文件,需公司法务部审核,并视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1、土地转让、出让合同;2、股权转让合同;3、项目合同(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拆迁协议等及其补充协议);4、遗留问题处理协议;5、重大投诉处理的相关文件;6、其它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 遇特别重大或复杂情况,经办部门必须由专人提供详细情况,应避免单纯文件审核的方式。第十九条 遇有公司法务部意见与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出现,双方应采用小范围会议形式研究确定,必要时上报共同上级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顾问律师事务所的选择: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考察,出具考察专业意见及提供顾问律师事务所信息,上报总经理批准,并由公司统一签订合同。第二十一条 公司常年合作事务所确立后,应由双方确定 1~2 名固定律师负责公司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律师应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准确及时的法律服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公司顾问律师的管理、工作衔接及业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顾问律师的法律协助。1、电话、邮件咨询;2、通过公司法务人员,约请律师面谈;3、特别重大事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应作为专项业务处理,经办部门要指定专人和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配合,共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疑难问题或公司专项处理的问题,视情况由顾问律师出具书面专业意见,对于一般性问题,不再由顾问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仅由公司法务部出具内部法律意见书。第五章 法律咨询及法律意见出具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务人员有义务解答公司各部门及公司管理层的涉及公司业务和管理的法律咨询。

如需公司法务人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经办部门需提交争议事件材料及书面咨询。第二十七条 对一般性问题的咨询,可以立即答复的应即时给予答复;无法即时答复的应记录在案,不迟一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办部门提交书面咨询及重要咨询,公司法务人员向经办部门了解实施情况后需以书面方式解答,对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答复,期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 需公司法务人员配合的事项(包括参与执行、参加会议、谈判等)根据工作需要提前通知。

第三十条 前条所述事项如需在会议时发表意见的,组织部门应提前将相关情况或相关资料提供给公司法务部。第三十一条 除开庭或与其它公司重要事项冲突,时间确无法安排的情况外,公司法务人员必须按组织者要求准时参加;在上述除外情况下,公司法务人员也应即时与组织者沟通,研究其它参与途径。

第六章 法律。

公司法律法务常识培训通知

声明:沿途百知所有(内容)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