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几点法律常识

2022-05-07 综合 86阅读 投稿:梦里花

1.房屋租赁有哪些法律常识及陷阱防范

一、房屋本身是否可以租赁如果要来看房屋本身是不是可以租赁的的话,要讨论的是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哪些情况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租赁房屋本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发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可以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三种情形包括例如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形。给承租方的建议:在上述情况下,建议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首先要求出租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明。

二、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根据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分为以下2种情况1.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直接出租给承租人给承租方的建议: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该人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2.出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的情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24条)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房屋在租赁之前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况如果房屋在租赁之前已经存在抵押,那么在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屋,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四、租赁期限的限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房屋为临时建筑时,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五、意向书的效力意向书可能构成租赁合同,也可能不构成租赁合同。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意向书有可能被认为是一个租赁合同:a意向书是由有权双方签署;b意向书是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签署的;c租赁内容是确定可行的(如意向书中列明了租赁场所、租金和起始时间);以及d意向书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给承租方的建议:若承租方不想意向书构成租赁合同,可在意向书中明确约定。

示例条款如下:本意向书不应被认为是一个租赁合同。它仅仅是对构成租赁合同部分条款及条件的罗列,除意向书第【】条外,其他条款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

只有双方正式签署的租赁合同才构成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六、租赁合同的备案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

2.租房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多了去!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6、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3.房屋租赁是什么法律关系 总结房屋租赁中的法律知识

提起法律感觉给自己是一个很遥远的两个字,但是法律就在自己的身边,特别是在外打工面临租房子的租客更应该熟知其中房屋租赁当中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下面介绍一下房屋租赁的法律关系:

第1、房屋租赁是什么法律关系就应该要明确二者在签订合同下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是债的关系。就受让租赁物的使用权而言,承租人是债权人,出租人是债务人;就收取租金而言,出租人是债权人,承租人是债务人。

第2、个人租房纠纷的主体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如果以单位的形式进行房屋的租赁,同时又发生租房纠纷类问题不算在个人租房纠纷范畴。个人租房纠纷通常情况下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到双方的共同意愿,则可以由第三方或者是相关法律机构介入进行解决。纠纷通常由于合同未对相关事项做详细说明,所以在约定时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第三、在租房之前应该确定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需要确定当事人是个人还是公司。若以公司身份作为出租人或承租人,租赁合同必须体现该租赁行为是公司行为,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向个人追究原本应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承租人应当依据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与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合法承租人,来确定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人是否确有出租该房屋的权利。若承租人与实际上并无出租权的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该合同须经有权出租人的认可,在此之前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若未经认可,承租人则可能面临缺乏有效合同的不利处境。

第五、租赁保证金为确保承租人能够合理、善意地使用房屋,并按时支付租赁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双方可于租金之外另行约定租赁保证金,即俗称的押金。押金通常为一到三个月的租金。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房屋租赁是什么法律关系的介绍。小编提醒您:租赁市场活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层出不穷,其中房屋租金暴涨,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急剧爆发所以我们只有熟知上面介绍的基本的房屋租赁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希望上面的介绍对您有所帮助。

4.有关租房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危措施确保住用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三、哪些是合法的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人。 四、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出租 共同共有房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需要出租时,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明确表示同意房屋出租,并授权具体人员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也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文本上共同签字,行使相应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 五、《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当事人可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下载市房管部门和市工商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参照使用。 (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消防安全责任;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10)转租的约定;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六、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办法》规定,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并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的,视为非市场租赁行为,不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上述公有住宅,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协议租金的,应当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七、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 (一)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宅房屋及有人居住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 区房管部门接到管理服务站移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租赁当事人可直接到管理服务站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至合同签订日起30天内,持规定资料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向区房管部门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缴纳哪些费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缴纳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和租赁土地收益金两项,由出租人缴纳。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进行出租,应按规定予以缴纳土地收益金。

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的起数,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时予以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缴纳标准,鄂价房服(2002)77号文件规定如下: 1、住宅 (1)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 50元 (2)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 80元 (3)房屋中有几间房分别出租的,应分别计算 2、非住宅 (1)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 200元 (2)1000平方米以上的 300元 九、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证件(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 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

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提交合法的委托书。 (五)涉及到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书。 十、房屋是否可以转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

5.我要租房急需些法律常识,请给些详细的~

上次针对房屋短期租赁的特点,谈了在房屋租赁时出租人应当注意的问题。下面笔者从承租人的角度出发,就短期租赁的风险及防范简单提示以下:

1、实地看房,了解实情。

承租人租赁房屋,大部分是通过各种广告或找中介服务机构获取信息,由于现在市场规范的混乱性,承租人选择租赁广告和中介服务机构时一定要慎重,为防止出租人和中介机构隐瞒房屋实情,最好能自己实地考察房屋,查看房主房产证明及身份证件,确保租赁房屋无争议,另外,还可以查看房屋实施,确保租赁后自己的人身安全;为防止中介机构合同玩猫腻,在选择中介机构租赁房屋时,最好有法律专业人士陪同。

2、约定租期,落在书面。

承租人千万不能报有“就租两三个月,不用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了”等类似想法。因为《合同法》第2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就意味着,房主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奥运商机利益的驱动下,难免有些房主会利用承租人没约定租期的法律漏洞,解除租赁协议再租于给付租金价高的房客。这样对承租人来说,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承租人须注意约定好租期的问题。

3、房屋实施,清点拉单。

实践中,租赁房屋出租人都会要求承租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为防止租赁期满出租人以各种“实施破坏”、“丢失”等借口拒退保证金,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对房屋及内部实施的名称、数量、现状等属性详细清点拉单,并由出租人亲自签字摁印予以确认。

4、费用承担,划分责任。

对于租赁房屋的各项费用的承担,承租人一定要与房主明确约定。比如约定自己所用的水、电费用由自己承担;物业等费用由房主承担。以免房主推诿,给自己带来生活上的不便。

5、违约责任,明确量化。

在承租房屋期间,为确保承租人安心使用房屋,对于自己能想到的违约条款,比如出租人又将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出租人无法保证房屋用途的等等进行明确约定,而且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样可以督促房主按照合同行事,也能确保自己租赁房屋的质量。

以上笔者就承租人在房屋短期租赁中最容易出现的风险及如何防范做了简要提示,希望能对将要租赁房屋的人有所帮助。

6.租房时需要注意什么法律条款

■疑惑

陈庆林律师:租房时,首先一定要签《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因为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只要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在签《租赁合同》前,要了解合同主体是不是有资格。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也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另外,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在签合同时,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提醒:

为更好的防止欺诈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在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时应大致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5、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对提前终止合同是否违约做出约定;对房屋维修做出约定。

6、要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补偿标准。

7、入住前检查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责任等。

7.房屋租赁有哪些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

为了防范房屋租赁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签订书面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也就是说,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租赁期限法律效力不成立,只能认为不定期租赁。一般来说,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房屋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房屋维修与维护、违约责任,争议解方式等条款。

此外,缺少书面合同,因此,无论租赁期限长短,首先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是有效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不易确定,容易发生纠纷。

徒劳伤神,费时费力!二、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承租人应当严格审查出租人是否为建筑物的合法权利人,建筑物是否为合法建筑,比如: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 为避免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尽职调查外,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对该区域动迁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因签订无效租赁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害。

三、约定合理的租赁期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但是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只能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四、房屋装修的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房屋租赁解释》根据房屋的装饰装修是否经出租人同意、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装饰装修是否形成附合适用完全不同的处理规则。因此,承租人如需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合理确定租赁期限,并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约定。

五、关于转租的约定 根据《房屋租赁解释》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无权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六、租金的诉讼时效 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出租人因为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法主张租金。

这一方面因为出租人不知道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适用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而以为诉讼时效是二年。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其租金的诉讼时效是按每一个支付周期分别计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因此,如果承租人未能在上述支付期限内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及时催告或者提起诉讼,以免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限制 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房屋租赁解释》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限制,明确四项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房屋。

承租人如何寻求救济?事实上,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否,与承租人能否优先购买房屋无关。详情可电话或留言咨询。

八、房屋租赁合同须由律师把关起草与修改。律师具有专业的丰富经验,专业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对违约条款和赔偿进行有效规避。

约定附加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等)从而保证合同内容行之有效。租房注意事项 一、光线不足:这是所有风水的大忌,缺少足够的光照,空气中长期布满湿气,在科学上已经是容易滋生菌类的环境,在风水上这类房子也是阳气极为不足,人们久住这类房子,精神也容易抑郁,运势肯定有所损害。

二、避开孤阳和孤阴煞:风水学认为,孤阴不生,孤阳不长。只有阴阳平衡,才是吉利的居住环境。

城市里常见的孤阳煞:电线杆、信号塔、过高大的楼、监狱、部队、公检法部门、炼钢厂、电厂、炮竹烟花厂等。城市里常见的孤阴煞:寺庙、道观、火葬厂、公墓、古宅、废弃遗址、垃圾场、垃圾堆等。

三、手机信号差:上文说过,风水相对于科学,其实是一种磁场,当租房那里手机信号差,证明那里的磁场不稳定。显然,不稳定的气场同样不适合人在此生活。

四、卧室房门直冲大门:卧房为休息的地方,需要安静、隐密,而大门为家人、朋友进出必经的地方,所以房门对大门不符合卧房安静的条件。大门直冲房门容易影响健康和财运。

五、卧室无窗户:窗户为理气进出之所,如果卧室没有窗户,那么在于风水就会形成死气,不利于运势的运转。这个也不利于空气对流,对于卧室空气也容易浑浊。

六、房型不方正:不规则屋子特别是卧室,会影响居住者的健康和心情。由于多边形的房子在风水上属于缺角,斜边容易造成视线上的错觉,多角容易造成压迫,因而增加人的精神负担,长期下来容易罗患疾病及。

房屋租赁中几点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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