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现代公民应具备哪些基本的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按照百度的解释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政治品德和政治水平,内容涵盖多个方面,在我看来作为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必须要具备的政治素质的核心思想有三点,民主、法制和人权,所以一个人必须基于这三点来形成自己的政治理论知识、政治心理、政治价值观、政治信仰、政治能力等等,事实上我们的政治价值观可以有分歧,政治信仰可以不同,政治能力和水平可以有高有低,这并不影响我们做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于是我认为最最基本的政治素质就是形成民主、法制和人权的思想意识,并且绝对的遵从严格的执行。
2.公民常用法律知识
一、宪法常识 1、什么是宪法?答: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立法的基础和核心,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答:基本权利有(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权。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通信自由。(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10)受教育的权利。
(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4)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5)计划生育。
(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
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
2、什么是赌博罪?赌博罪与赌博有什么区别? 答: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赌博罪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障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两点:①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即赌博的人不是为了娱乐和消遣,而是以赌博为手段赚钱获利;②客观方面必须有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常业的行为。
如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不务正业,嗜赌成瘾,经常赌博,以赌博赚钱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等都构成赌博罪。3、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答: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进行窝藏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窝藏就是为犯罪分子寻找、提供隐匿住所或者为其逃跑、转移提供钱物、帮助。包庇就是向有关单位提供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事实真象,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窝藏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触犯刑律、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故意窝藏包庇的。
构成窝藏包庇罪必须以窝藏人与犯罪分子事先没有通谋为前提,如果事先有通谋则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3.公民道德基本知识是什么
我国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内涵
《纲要》在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中,以广大人民群众耳熟能详的语言,将我国公民应遵守、需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的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20个字,即: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些规范是第一次系统地、集中地作为我国公民地基本道德规范被提出来,应当引起全社会地高度重视。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纲要》地过程中,需要把这20个字当作一个重点,使这些基本道德规范真正深入到每一个公民地内心,并落实在具体的道德行为上。
《纲要》提出地20个字可以再细分为这样10个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公民道德这10个基本规范,在调整整个公民个人与社会、与国家,与他人的关系中,各有不尽相同的功能,大致说来可以对这些功能作这样的认识和划分:“爱国”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守法”是“爱国”规范的延伸,规范的也主要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即把“守法” 作为公民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明礼”主要是规范公共场合的公共道德行为,文明礼貌是公民在公共场合应当遵守的最基础的道德准则;“诚信”主要也是规范公共关系中的道德行为,是对“明礼”规范的进一步深化和“升华”,即古人所说的“礼于外,诚于内”;“团结”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公民之间的道德关系,强调公民之间的亲和力;“友善”与“团结”是同一层次的道德规范,功能也是相类似的,但更加注重公民个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勤俭”主要是对公民个人提出来的道德要求,勤俭的道德素质更多地在公民个人的行为中表现出来;“自强”主要也是对公民个人的道德素质提出要求,与“勤俭”是同一层次的道德准则;“敬业”主要是规范公民与职业的道德关系;“奉献”主要是规范公民与社会的道德关系,并引申出公民对待他人的道德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这样来认识和划分上述公民道德10个基本规范的功能,只是从基本的方面着眼的,在实际的公民社会的道德实践中,各个公民道德规范的功能往往是互相渗透、交叉并行的,例如,调节公民与国家相互关系的道德规范,也总是调节公民个人相互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而调节公民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道德规范,也具有调节公民个人与社会;与国家的相互关系的功能。因此,对公民道德规范的具体功能不应作绝对化的认识和划分,而是要在明确它们各自主要的功能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它们的其他功能进行具体分析。
4.一个现代的合格公民需要具备哪些基本素质
必须具备以下九种基本的素质要求: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
人性平等的自然原则决定了人人生而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而自由本身就是生命的本性①,生命的发展就是不断超越各种内在的、外在的束缚而达到更高自由境界的过程。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拥有不可剥夺、不可被侵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
财产权、生命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和社会(政治)参与权是最基本的不可分离的四项自由平等权利,如被剥夺了其中任何一项权利,人将无法保持平等、自由的状态,这是人之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其他权利都可从此导出。
权利是人之本性要求的反应,是社会规范的基础,每一个人权利的存在的前提是尊重他人的权利。自由即选择,任何选择都会有代价,都要承担责任。
光享受责任不承担责任,最终自由将无法保证。神圣的权利意味着不可逃避的社会责任,这是对称的。
公民之所以称“公”,不但要意识到自己和他人都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政府不再是传统社会少数人压迫大多数“老百姓”的统治机关,而是经公民让渡了部分权利并以纳税支撑的公共服务机关。政府的天职就是保障和支持公民自由平等的发展。
党和政府很重视这一问题,一直都强调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公民之所以称“公”,还在于每一个公民都有相应的无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公民权利与社会责任不可剥夺、不可回避、不可转让。
公民不但有责任和义务极积参与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宜,如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和其他公益事业等,还有责任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认可、监督和支持,不断促进和完善政府的工作,使政府职能既要到位又不越位,这样公共机关才能更好的为公众服务。不尊重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无视消极逃避责任的后果,是大家都将不能拥有一个健全的社会。
更应注意的是,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因为无视自己权利的结果,必使某些人侵犯他人权利的意图得呈,严重的情况下还会造成权利被剥夺,造成专制。人人都拥有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还意味着每一个成人都应该具有独立的人格。
它要求人们既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精神权威也不依附于任何现实的力量集团,在真理的追求中具有独立判断力,在社会的参与中具有独立自主的精神。具有独立人格既能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也能够自觉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人生义务和历史使命。
现代社会组织中的上下级关系,是人们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的利益合作,它和等级社会中把等级作为社会的基本原则有根本性的不同。人只有走出依附的误区,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平等才能够得到落实,自由才有可能得到实现。
道德意识②。人类社会发展出三种基本的社会规范用以协调人际利害关系,道德是其中一种,另外两种是法律和伦理习俗。
人的本性是自利的,这和善恶无关,因为善恶只存在于人际之间,是后天判断,而本性是生命本体之本能。法律依赖公共权力的强制保证,伦理习俗则是出于惯性的社会约定,道德则只能依靠自觉。
社会规范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出于人际之间长期利益博奕的结果,都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人不是孤立的存在,所有人甚至所有生命在深层次上息息相关,在这个层次上他人和自己是统一的,故而社会规范在本质上是一种平等的公共服务、一种个人与社会的理性交换。
法律只是要求不损人,文化习俗则要求照顾公共习惯,道德则还要求不自私。不自私意味着不能损人利己,不能侵犯公共利益,而且在相互地位不对称的情况下,强者有义务帮助弱者,紧急情况下甚至有必要牺牲自己以保护他人和公共利益。
一个人道德的高下,不在于认识和判断,而在于实践,道德本质是实践的。道德最起码的表现是诚实和知耻,连这两点都作不到的人不可能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对他人是一个危险的存在。
道德是人类理性所能感知的最高层面,它服从于人的良知。道德高尚的人是人类文明的中坚,是文明之船在风波逆流中赖以不沉的柱石,是文明之旅面对黑暗时不灭的明灯。
法律和习俗必须以道德为基础。任何与道德冲突的习俗,必定不是值得传承的良性习俗。
任何违背道德的法律,必然是不具备正义基础之恶法,不可能是在充分自由平等下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即是说,这样的法律本身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基础,必须改良。法治意识。
道德不具有强制力,人不可能不经中介而自然处理公共事务,也无法公正的自行解决全部纷争。故公共事务必须委托公共机关处理,法规只能由公共机关确定和执行,公民所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者,可按道德判断及习俗行事。
前提是公共机关必须充分体现公意,不能成为某几个人或集团的工具。这需要宪法保证,公共权力机关必须在宪法框架内行事。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象征,它必须载明公民的基本权利及责任。一切违宪的行为必须得到及时的制止,否则必然法将不法。
必须明确的是,宪法是公民权利的结果,而不是像某些人认为的公民权利是宪法规定出来的。纳税人意识。
政府是全体公民的公共服务机关,需要公民对其进行认可和支持,纳税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前提是此税必须是合理的,经过公。
5.做为一个现代人最基本的该懂一些什么知识有谁知道
知识对于不同的人标准、需求都是不同的,永远没有统一的答案。
但是我觉得现代人应该具有两种“现代”的观念,这才是最重要的:
1.抛弃过去的自我。
要懂得从过去老套的经验,观念里跳出来,不要一条路走到死,学会审视自己,不断的完善自我。
2.抛弃权威。
现代人不再身处封建时代,应该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很多人表面上装作藐视权威,骨子里还是觉得报纸、书本、专家这些东西是对的。这样当然可以少花一点脑细胞。但不会在权威的论调里做取舍,没有自己独立思考的人是不会有什么大成就的。
6.如何进行现代公民意识教育
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 近来,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呼唤公民教育。
公民教育显然要培养现代公民意识。这事意义重大。
李慎之先生甚至这样说过:“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见《改革》1999年第三期) 那么,这“公民意识”是什么?或者说,培养什么样的公民意识?读过一些报刊上的文章之后,感觉似乎公民意识的内涵就是文明礼貌、爱护公物等等。
当然,也有人强调大问题,如爱党爱国,遵纪守法,无私奉献„„有一句话好像已成共识:“中国人的素质太低!”那么,低在哪里?回答又似乎就是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满嘴脏话等等。这些都不错,在公共场所的不文明举止,虽然不是大事,却直接暴露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甚至使一切对五千年文明的夸耀都成为一种讽刺。
几年之后,北京就要举办奥运会了,为了不给世界留下一个未开化民族的形象,就是临时抱佛脚,也一定要把中国——至少是首善之区北京弄出个文明样子,因此,提高公民起码的道德修养就成了公民教育的当务之急。 这一切很有必要,但认真一想,却并非公民意识的根本。
公民意识的核心何在?根据国内流行的辞书解释,公民就是“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现代汉语辞典》,商务印书馆,1996)也就是说,公民不是一个自足的概念,无法孤立存在,而是需要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确立。
这也许是人的一种宿命:无法拒绝一切社会组织而孤立地生存,而是必然要生活于各种关系组成的群体环境之中。 因此,人就必须面对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等一系列关系。
公民,意味着一个人在与他所属国家关系中的一种身份。因此,谈到公民意识的培养,更重要的应该是懂得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政府,什么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懂得个人在这种关系中的地位和应有的权利。
恰恰是在这个方面,我们历史悠久的本土传统没有提供什么资源。 何谓“公民”?我们历史悠久的本土传统没有提供什么资源。
我们有的是“臣民”,“子民”,“顺民”,几千年的传统根深蒂固;我们也不乏“暴民”传统,一代又一代后继有人;却唯独没有“公民”。 正如顾准在他的研究中所发现的:“‘公民’、‘公民权’等等,不见于我国古代,也不见于埃及、两河流域等早于古希腊或与古希腊同时的‘东方’各帝国。”
(《顾准文集》,P74,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专制主义统治下形成的传统观念能够轻易地制造一代又一代卑微的“草民”和逆来顺受的“顺民”;专制统治本身也可以培养出一代又一代揭竿而起的“暴民”,却不能培育出“公民”,更无法培养出现代公民。 那些口口声声“吾皇圣明,奴才该死”的“臣民”显然不是现代公民。
那些动不动以“杀富济贫”相号召而满脑子都是“彼可取而代也”的“暴民”显然也不是现代公民。 现代公民应该能够走出专制主义造就的“顺民”与“暴民”的传统笼罩。
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就应该有助于从“臣民”、“暴民”走向“公民”。 从“臣民”、“暴民”到“公民”,关键就在于公民权利意识的确立。
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就是每一个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不可侵犯的权利。现代公民意识的核心就是这种权利意识。
懂得什么是自己的权利,什么是自己的义务,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也知道尊重别人的权利,这是一个现代公民应有的最基本的常识。 反之,不珍视自己的权利,也不尊重别人的权利,是缺乏公民意识的集中表现。
中国人所欠缺的,正是这种权利意识。 以我和我的同代人为例,从小到大接受的都是服从和奉献的教育:听党的话,听毛主席的话,热爱国家,热爱集体,无私奉献,为革命献青春„„社会规定了一系列守则,要我们无条件地服从,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要我们去奉献,却从来没有告诉过我们自己拥有什么权利,更不曾告诉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因为从未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所以也不知道尊重别人的权利。所以,当一群又一群戴上红袖章走进社会的时候,只要一声令下,就能够闯入民宅,把一个个家庭抄个底朝天,也能够高喊着“砸烂狗头”的口号把自己的老师打翻在地。
在我们受教育的过程中,一直强调“德智体全面发展”,而且“德”是第一位的。 但是,众所周知,结果是越强调这种“思想品德教育”,人的思想品德就越糟糕,社会道德就越堕落。
我们曾经主动或被动地“斗私批修”,树立“大公无私”的世界观,也曾被教育如何把自己应有的权利看作救世主的恩赐。比如,新工人第一次拿到工资,要在书记的带领下到伟大领袖像前三鞠躬,似乎那工资不是劳动报酬,而是领袖的恩赐。
经过这样一种努力培养,一代人大都有了坚定的政治立场,却对个人权利茫然无知。直到今天,一些人仍然如此。
尤其是那些终日辛劳的农民父老,他们知道的是只要自己还活着,就要“交皇粮”。这是“王法”,没商量。
而在年关之际,“特困户”有时会迎来“送温暖”的领导,说几句什么关怀之类的话,送一个小小的红包,他们就感动得五体投地了。 他们很少想到,他们接过的那几张钞票,其实还是他们自己作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