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常识

2022-05-19 综合 86阅读 投稿:深碍过

1.新刑事诉讼法小知识有哪些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这种遵循平等对待,对弱势阶层补偿的资源配置,有助于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法条链接】: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程序。

【条文对比】: 本条在原刑事诉讼法第34条基础上做了重大修改。 取消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而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规定,而代之以赋予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将法律援助机构明确为指定辩护律师的主体。扩大了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到应当指定辩护律师的范围。

将法律援助适用的期间由审判阶段扩大到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条文解读】: 1、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同意后指派辩护律师。 2、依职权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具体包括三类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对于这三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公检法机关分别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特点: ①、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②、法律援助适用于特定对象 ③、法律援助的内容广泛 ④、法律援助的宗旨是维护司法公正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阶层,扩大了强制指定辩护的对象范围。为审前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以获得法律援助问题提供了立法保障。

有助于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公正进行。

2.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3.关于单位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法常识有哪些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代表涉嫌犯罪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2、单位被害人。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 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

4.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好附加刑两大类。主刑也叫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只能独立运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宪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几类)

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为得法律、法规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所谓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不知LZ想了解哪方面啊,就随便说了几个方面

5.刑法基本小常识有哪些

1、刑事案件中,哪些近亲属可以签订刑事委托合同近亲属的范围 父母、夫妻、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刑法中的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②平等适用刑罚原则。

即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即罪刑均衡、罪刑相当。 3、重罪与轻罪的区别 以“三年”为准,三年以上为重罪,三年以下为轻罪。

4、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分类 ①不满14周岁,为完全无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②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责任年龄。

对任何过失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的,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③16周岁以上,为完全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该年龄段对任何过失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的,仅对法定的八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6、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犯罪的人如何处理 ①不适用死刑; 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对于因为不满16周岁而不构成犯罪的人如何处理 不得采取刑罚的处罚措施,可以由政府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有哪些 ①不满14周岁的人; ②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后,不负刑事责任。

但应当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或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9、已满75周岁的老人犯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犯罪时已满75周岁者,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从宽规则有所不同。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醉酒的人在无意识的情况犯罪,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吗 醉酒状态的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犯罪,不影响其应付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1、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关键看其实施犯罪行为当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期间,是则无责,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否则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犯罪则全责,应负刑事责任。

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6.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形式的历史类型有两种分法:本质历史类型和形式历史类型

1、本质历史类型分为:

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

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

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2、形式历史类型分为:

弹劾式

纠问式

混合式

二、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裁

定驳回自诉;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

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有权进行勘验 、扣 押

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

公诉案件;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地点;有权决

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终结;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

权决定宣告判决的方式和地点;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

或无罪;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

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法院的这些权利同时也

是法院应该遵守的职责和义务。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规定有哪些特点?

1、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职能或辩护(答辩)职能

2、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影响

3、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级别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7.法律常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1、构成要素:

(一)作案时间要素

(二)作案空间要素

(三)案件相关人要素

(四)案件相关行为要素

(五)案件相关物要素

2、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8.关于刑事诉讼基本法律知识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职权:(1)立案权,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销案件;(2)侦查权,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3)执行权,负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工作;负责对被宣告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考察任务;协助法院对没收财产的判决进行执行。

二、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就刑事司法程序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同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进行立案监督。

在侦查结束后,检察院根据侦查的结果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起诉,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一般而言,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分工明确,执行中应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三、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内容,是针对我国以前的做法作出的更改。以前嫌疑人一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即被视作“有罪”,并称为“人犯”,其逻辑是:如果你没罪,为什么会抓你?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吸收了无罪推定的部分理念,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疑犯称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

在法律上首次以是否起诉为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以区别,即起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为被告人。树立了被告不等于罪犯的观念意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

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一个是“推定为无罪”,一个是“不能确定为有罪”,看似相同,实则差别不小。

不能确定为有罪,事实上,还有一个潜台词,那就是,也不能推定为无罪。 但无罪推定在我国并未完全地被适用。

按新刑事诉讼法原则,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虽然这是中国刑事司法的进步,但“疑罪从无”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其中一个派生标准。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主要表现在: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较为抽象,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诉讼阶段,是一种假定,是一种态度;而疑罪从无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原则,很具体,主要适用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是一种解决方法;无罪推定是判决确定有罪前,直接推定为无罪;而疑罪从无是在具体事实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视为没有发生过这种事实,事实上就是要求宁可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当然,二者的联系也很明显,二个原则都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法思想。

就我国而言,我国已经通过规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和存疑不起诉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严格说来,我国还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制度,因为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在我国,是要讲实事求是原则的,能不推定就不推定。不能确定为有罪,但也不等于推定为无罪,而是实行“疑罪从无”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法定的沉默权。

2.“疑点归于被告”原则。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

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也就是说“不能完全得到认证的事实,不能转嫁到被告人身上而不利于被告人,因此,在对判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上存有怀疑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即证据不足,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处理。

3.由控诉方承担证明有罪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因此“在起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并排出了关于有罪的一切合理怀疑之前,被告人总是被推定为无罪的。”

而在我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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