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应该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首先,从政府层面来说,应将“政绩诉求”上升为政治诉求,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待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认识到非物质遗产保护与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和民族认同息息相关.各级地方政府都应该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基本框架内,架构自己的具体的非物质遗产保护思路.而不是从本地区、本单位乃至个人的短期行为和政绩需求出发,来考虑非物质遗产保护保护问题.为此,各级立法机关必须加强和加快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明确职责和分工,确定具体的保护体制和法规,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政绩考核中.更为很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应该认识到文化问题的特殊性.目前有不少省份提出打造“文化大省”的口号.动机也许不错,但方法却大可商榷.因为文化从来就不是打造出来的,而是一个自然生长的活态过程.文化是一棵树,不是一架机器,需要的是细心的照料和精心的呵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消亡或流失,就永远无法恢复或再生.应当认识到,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很丰富,但也很脆弱,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大多处在濒危状态中,政府目前要做的工作是借助这次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东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对非物质遗产保护的修复上来,精心呵护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鼓励民间自发地培育和发展出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生态环境.对于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多重申报主体,政府应耐心听取专家论证,理清不同申报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协调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其次,从学者这个层面来说,应将理性的学术化的诉求转化为具体的感性的调查研究,切实做好对民间非物质遗产保护项目的普查工作.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者一方面要抛弃一切学理上的先入之见,放下架子,深入民间,尊重民间的习俗和做法,尊重民间的首创精神,不能采取拔苗助长或移花接木的方法,用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方法强行将民间的思路和做法纳入自己的学术框架.另一方面,又要因势利导,将民间的素朴的文化诉求逐渐上升到文化自觉的高度,让民众充分认识到本土的民间智慧和地方性知识,在全球化时代所具有的价值和文化意义.总之,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应清楚认识到,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真正主体和主人是民间,是大众,政府和学者都是为大众服务的.政府应做和能做的工作是给民间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和一定政策和财政上的扶持,而不是以是否有利可图为标准,强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占为己有,作为自己政绩工程的一部分.学者应做和能做的工作是深入民间进行客观的调查,而不是带着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成见或偏见,改造甚至扭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所用.从根本上来说,政府和学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从加强民族凝聚力和重构民族精神的大局出发,调动民间参与文化自我建设、自我修复的积极性,建立起一个丰富多样的、和谐发展的、良性互动的文化生态环境,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文化复兴,为保护全人类的文化多样性做出应有的贡献.。
2.怎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做好以下三点:
一、从政府层面来说,应将“政绩诉求”上升为政治诉求,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待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认识到非物质遗产保护与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和民族认同息息相关。各级地方政府都应该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基本框架内,架构自己的具体的非物质遗产保护思路。而不是从本地区、本单位乃至个人的短期行为和政绩需求出发,来考虑非物质遗产保护保护问题。为此,各级立法机关必须加强和加快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明确职责和分工,确定具体的保护体制和法规,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政绩考核中。
第二、从学者这个层面来说,应将理性的学术化的诉求转化为具体的感性的调查研究,切实做好对民间非物质遗产保护项目的普查工作。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者一方面要抛弃一切学理上的先入之见,放下架子,深入民间,尊重民间的习俗和做法,尊重民间的首创精神,不能采取拔苗助长或移花接木的方法,用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方法强行将民间的思路和做法纳入自己的学术框架。另一方面,又要因势利导,将民间的素朴的文化诉求逐渐上升到文化自觉的高度,让民众充分认识到本土的民间智慧和地方性知识,在全球化时代所具有的价值和文化意义。
第三、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应清楚认识到,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真正主体和主人是民间,是大众,政府和学者都是为大众服务的。政府应做和能做的工作是给民间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和一定政策和财政上的扶持,而不是以是否有利可图为标准,强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占为己有,作为自己政绩工程的一部分。学者应做和能做的工作是深入民间进行客观的调查,而不是带着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成见或偏见,改造甚至扭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所用。从根本上来说,政府和学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从加强民族凝聚力和重构民族精神的大局出发,调动民间参与文化自我建设、自我修复的积极性,建立起一个丰富多样的、和谐发展的、良性互动的文化生态环境,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文化复兴,为保护全人类的文化多样性做出应有的贡献。
延伸: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3.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普及总结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4.关于“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的资料
随着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日益关注和重视,“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濒危”等成为越来越流行和时髦的词汇,但究竟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包括哪些内容,可能有许多人不太了解。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大家的看法是见仁见智,很难统一。根据大家所公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过程始终与文明的历史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着人类文明的发达程度,显示了人类在思想和实践上所能达到的智慧高度”,就能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了,但要把所有能够记载、代表(或曾经代表)或促进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思想和实践活动都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工作的范畴,然后再分门别类、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可能会更合乎实际吧。
但到底什么样的思想和实践活动可以算作是记载、代表(或曾经代表)、或促进了人类的文明与进步,究竟什么样的内容可以算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据我了解(当然可能很不全面),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开始推行之际(确切来说是之前),关于什么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原生态”、“濒危程度”以及价值判断标准和体系之争这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争论可能也会一直持续下去,伴随于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终)。“原生态”之争主要是指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到底是亘古不变、原汁原味好还是与时俱进、不断融入新的时代元素好,这个问题主要围绕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内容“变”还是 “不变”这个核心;“濒危程度”之争主要是指我们要保护某一行将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还是连那些还算滋润(最少从表面上)的项目也要保护;这个问题主要围绕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状态“好”还是“不好”这个核心;而“价值判断标准和体系”之争即到底如何判定一个项目是否有价值这个问题就更加复杂和敏感。由于角度和切入点等的不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价值的判断就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的,是要通过我们有生命力的文化来张扬我们的民族精神、民族符号,崛起于世界民族之林,并促进人类文明的进程,如果只是要保护那些已经消亡或行将消亡的形式,就变成了过去时代的卫道士,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就迷失了方向,丧失了根本意义。
众所周知,尤其是在我们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基于农耕文明的产物(或对世界、对自身的认识),我们之所以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因为当前的工业文明与农耕文明发生了剧烈的冲突,并且农耕文明在这个冲突中处于明显的劣势。人类文明也正是在不断的冲突中发展并促进社会进步,关键是在这种冲突中和冲突后,我们是否要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所有曾经的记忆,所有曾经的荣耀,所有曾经的自豪感,所有曾经的自尊心一并彻底地抹去?
这里我们就触及到了文化认同和文化自觉这个大的命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积淀着人类文明的智慧和经验,担负着保持民族文化独特性和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双重职责。它所蕴含的某个区域内、某个族群的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捍卫国家文化主权和维护国民文化身份、保证国家文化安全的基本依据,并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着关键的影响。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在高呼“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如果没有了民族特征,缺乏了民族记忆和精神,没有了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安全,没有了国际地位,谋求崛起、富国强民恐怕只能是一句空话。
在时代的大潮下,我们的年轻一代受网络和西方文化的影响(或者说是涤荡),本身对农耕文明已丧失兴趣甚至嗤之以鼻,如果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仍被狭隘地界定于一些民间杂耍似的东西,仍然是自娱自乐,而且一提起来都是封闭的、落后的,那么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保护工作就很难在他们中间产生共鸣和认同,如何吸引他们的注意和参与,是我们迟早要面对的一个大难题。
要培养全社会的文化自觉,尤其是培养年青一代的文化自豪感,前提就是要增强传统文化的号召力、凝聚力;而要增强传统文化的号召力、凝聚力,首先就是要了解、认知传统文化的精髓而不是皮毛和单纯的形式。
5.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普及总结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6.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有哪些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概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a.口头传统和表述;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根据197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有关精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1979年实施了《世界遗产名录》项目,极大地促进了世界各国对物质遗产的保护工作,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却相对滞后。有鉴于此,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同年10月,通过了《人类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条例》,开始实施“人类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计划:2001年宣布了第一批19个“代表作”;2003年宣布了第二批28个“代表作”;2005年宣布了第三批43个“代表作”。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语言、歌曲、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了必要规定。
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于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截止2005年末,中国已有31项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名列世界第三;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过去我国只有针对物质文化遗产而设立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却没有用“名录”的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由此开始正式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专门成立了由15个部委组成的全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导小组。该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的6月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国家“文化遗产日”。2006年的6月10日是我国第一个“文化遗产日”,主题设为“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首批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以知识产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已经超过50个。就我国而言,在2005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33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议案;释永信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抓紧出台传统知识保护法的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2007年的立法计划。
最简单的做贡献就是学会辨别哪些是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有兴趣去具体了解学习一个,据我所知,现在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存在无人传承的境况,他们都会很欢迎你这样有思想的人来学习传承
7.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无形文化遗产,代表着人类文化遗产的精神高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最古老也是最鲜活的文化历史传统,是国家、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和武库,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历史、民族个性、民族气质、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认识,保护和弘扬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代代相传中传递的是群体的价值.价值是人类文化的伦理基础,是文化核心和文化指向.它标示着文化的内在结构和模式,也指示着文化发展的选择和路向.在价值文化和文化价值研究中,德国哲学人类学家马克斯·舍勒和美国文化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关于人类学的两项成果值得特别关注.马克斯·舍勒确立了文化价值由低到高的五种标准,即:感性价值、实用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宗教价值;鲁思·本尼迪在文化构形研究中深入探索了什么是每一种文化的核心价值、兴趣和情操,并具体化为文化模式的机制.她认为,人类文化由各自相当不同的价值秩序制约着,呈现出多样性,从文化的内部给这些多样性以规定性的东西,是那个文化的主旋律.文化之所以具有一定的模式,就因为文化有它的主旋律即民族精神. 我认为,人类学学科的核心价值研究,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学理基础.人类学的核心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深刻的学术关联.人类学的核心价值理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思想来源,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一个民族在历史发展中积淀形成的文化模式里,都有内在的、集体无意识性的核心价值.这种核心价值随着民族的文化自觉向着一个文明的、自为的方向演进,并不断内化为民族精神的有机构成.如果说传统的核心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间存在继承与创新的不可分割的关系的话,那二者就是自在文化与自觉文化的关系.自在的文化是以传统、习俗、经验、常识、天然感情等自在的因素构成的人们自在的存在方式或活动图式.自在的文化是传统的文化.自觉的文化则是以自觉的知识或自觉的思维方式为背景的人的自觉的存在方式或活动图式.自觉的文化是在自在文化中生长出来的,自在文化与自觉文化之间存在选择、批判、继承、创新的复杂关系和有机联系,人类文化也必然经由从自在自发向自为自觉演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明确的指导思想、壮美的共同理想、昂扬的精神和宽广的胸襟、和美的社会风尚为内容,是社会主义时代中国自觉文化的核心构成. 在民间文化遗产中,有全套的人民的知识、智慧、精神、理想、信念、道德、伦理、情操、爱憎、美善,其内容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当代文艺史上,民间创作是专业创作的源头活水.作为一个举世闻名的文明古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继承与创新的产物,既有民族性也有时代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民族性、民众性、民生性,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构的重要文化根基和文化资源.因此,加强对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保护,是文化发展强根固本、夯实当下文化创造创新基石的必由之路. 文化是民族精神的摇篮,文艺是民族精神的火炬.文艺是文化的果实、文明的标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光荣使命的社会主义文艺,必将朝着光明的目标整合与发展,最终形成中国气派的新文艺,成就一个伟大时代的伟大艺术风格,创造民族文化新辉煌 追问: 能不能在结合自身 体会一下 回答: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代代相传中传递的是群体的价值.价值是人类文化的伦理基础,是文化核心和文化指向.它标示着文化的内在结构和模式,也指示着文化发展的选择和路向.在价值文化和文化价值研究中,德国哲学人类学家马克斯·舍勒和美国文化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关于人类学的两项成果值得特别关注.马克斯·舍勒确立了文化价值由低到高的五种标准,即:感性价值、实用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宗教价值;鲁思·本尼迪在文化构形研究中深入探索了什么是每一种文化的核心价值、兴趣和情操,并具体化为文化模式的机制.她认为,人类文化由各自相当不同的价值秩序制约着,呈现出多样性,从文化的内部给这些多样性以规定性的东西,是那个文化的主旋律.文化之所以具有一定的模式,就因为文化有它的主旋律即民族精神.我认为,人类学学科的核心价值研究,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学理基础.人类学的核心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深刻的学术关联.人类学的核心价值理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思想来源,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8.非物质文化遗产怎样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走产业化道路刘金祥 目前国内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施救式保护。
这种方式主要是由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以文物保护的方式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下状态,具有投入少、见效快的特点,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于那些濒临消亡的项目。二是开发式保护。
这种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向市场参与竞争,以竞争的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借助市场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目前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方针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抢救第一,谨慎利用”,这体现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态度和原则。
但是政府主导意味着主要靠政府投入的方式来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淡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活态文化的特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变成凝固、静态的文物。实际上,对一些具有市场潜能和开发价值,与消费者日常文化生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采取产业化发展模式,通过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开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中来,推动其实现可持续发展。
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步伐,当前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非遗”产业化发展规划。
对于需要进行市场化开发的“非遗”项目,要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实现产业聚集化发展,谋求“非遗”项目规模经济效应的产生,避免分散、零散、封闭式布局以及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的规模不经济。由于文化产业涉及创作、制作、生产、营销等一系列经营环节,其运作需要一个从作品创作到市场销售的完整而成熟的产业链,因此,需要对“非遗”项目进行各环节的资源要素的集聚和整合,构建“非遗”项目产业化经营与发展的平台。
要建设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文化产业基地,选择“非遗”项目聚集能力较强、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具有良好营销环境的地区,作为“非遗”项目产业发展基地。 二是在法律框架内定位“非遗”产业化。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各有特色,对其实施产业化经营需要法律调整的重点和手段各不相同。就整体而言,应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
所谓公法为主,具体就是无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还是特别法,主要体现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制保护,规范国家履行管理职能和义务,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所谓私法为辅,具体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产业化时,应在法律体系中明确传承人权益,明确传承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主动传承的措施与机制,使他们在“非遗”产业化中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体现他们的法定诉求,使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在产业化过程中能够有所回报。
三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由于现代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工业化生产方式的不断更新,大量手工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被失传的境地。
保存这些承载着我们祖先高超智慧和辛勤汗水的独特的文化技能,就成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工作。因此,政府应在规划、立法、政策、投入等方面加大对“非遗”这种弱势文化形态的扶持,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心和历史使命。
另外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较好的地方大都在比较偏远、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多数都是经济落后地区。如果单纯依靠内源性资金,促进“非遗”项目产业快速成长的可能性较小,这就需要政府给予帮助和扶植,制定有利于“非遗”项目实施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把“非遗”项目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要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投入,建立完善的鼓励和激励机制,比如,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前期开发进行财政补贴,引导自主开发、独立生产的投资主体,申请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等。同时,要降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门槛,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为“非遗”项目产业化注入活力、积累后劲。
但对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力量也要保持警醒,因为如果过于关注投资回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容易将“非遗”保护引向歧路。如果本能地强调对“非遗”项目全部推向市场,从而导致“非遗”项目的本质和精髓被异化和肢解,就会与保护的初衷相悖离。
四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生命力,是其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基础。
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指出:“通过新信息和传播技术的利用有利于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播,同时新信息和传播技术也创造了值得保护的数字化遗产。”所以,我国应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充分利用全球化和数字技术带来的优势,以强有力的数字化手段保护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中华文化在国际交往中的话语权。
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过程中,既要保留传统的传承形式,又要以高新技术为手段创新文化形式,以更多更新的样式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魅力,不断开拓其文化市场,增强其。
9.如何提高人们对世界优秀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2010-02-21 10:13:28 来自: 祥子(东北最牛第一街头mc!) 祖国的文化遗产可谓各具特色,各领风骚,每一处都是中华文化和秀美风光的集大成者.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延续性、长期性和全民性,是经久的积累,是悠久的传统,是绵长的守护.下面,就个人的感触,从以下方面来阐述身边的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 1、最好的办法是加强法制及执行力度,对于破坏和侵占文物及文化遗产,以及工作不利者严惩不贷. 2、在进行开发拆迁文化遗产区域时,尽最大能力保护好文物的完整性. 3、对全民进行历史教育,实地观察体验了解,让民众亲身感受一下文化遗址的重要,明确一点那就是历史文化遗产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多么重要.欲亡其国先亡其史,可见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他可以加强人的民族自豪感,也可以以史为鉴加强人的民族紧迫感.我国有五千年的历史文化遗产这是我们值得骄傲的,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骄傲.但是我们也有百年的屈辱史,为此我们的祖辈付出了血的代价,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都应该记住那血的教训----落后就要挨打,他时刻鞭策着每个中华儿女的心田,让我们更努力的去奋斗,不让那屈辱的历史重演. 个人: 一、从思想上认识文化遗产的意义 文化遗产具有连接古今、传承文化、融会历史的意义.因此,文化遗产不仅是一地之宝、一省之名、一国之盛,更是全世界的遗产,全人类的瑰宝.所以,首先应该从思想上引导国民认识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懂得文化遗产对于自己、家族、国家、民族、世界甚至子孙后代的独特价值.从而,对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有一个整体的把握,有所关心、爱护和尊重. 二、从意识上了解文化遗产的价值 在旅途中,有时我会发现这种现象:有的游客大肆采摘树叶花草等作为纪念品,有的商贩以当地稀有的动物、植物、矿产为纪念品,甚至到了"掠夺性"贩卖的地步.比如:峨眉山的枯叶蝶是名贵物种,然而有的工艺品一件就用掉几十只蝴蝶.毕竟,不是所有东西都是自家的,以一己之力也不可能全部揽下.在此,需要打破有些游客狭隘的"家天下"价值观.另外,并不是非要在景区留下痕迹就代表着你"到此一游",旅游的纪念途径有很多种.比如:在风景名胜地留影,购买旅特色纪念品、当地特产、明信片、画册,收藏车票、门票等. 三、多途径学习文化遗产的知识 如果国民具有更多关于文化遗产的知识,对于合理保护文化遗产同样具有积极意义.这里提倡的多途径,即可以从书本上学习,阅读众多旅游、地理、文物保护、遗产介绍的书籍;可以从课堂上学习,通过语文、历史、地理、政治等,补充有关文化遗产的常识和故事;可以从传统媒体上学习,通过电视专题报道、新闻,VCD、DVD记录片,报纸专刊、旅游专版等了解新的故事;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如旅游网站、旅游日记、BBS讨论区、博客日记等进行搜集和记录;当然,最直观的还是亲身体会文化遗产的魅力,身临其境,会有更多的收获. 四、多角度体会文化遗产的美丽 文化遗产是一国精华的浓缩,无论物质遗产还是非物质遗产,从一定意义上,都具有可视的效果,有的可以通过听觉、嗅觉、味觉等传播.比方说,当地的传统小吃,文化遗产旅游胜地的鸟语花香、气象万千,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声、色、光、电等.多角度体会文化遗产,带来的感触是全方位的,也是"立体式"的,能够使你更加深刻地认识遗产诸多美丽的界面. 五、从做法上审视自己 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中,"君子独善其身"、"一日三省吾身"等都有很多的阐述.现在,从价值观层面,我们也要不断审视自己,反思自己的思想、态度和言行.在审慎的同时,也可以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制止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和现象,共同维护良好地旅游秩序和保护模式. 六、从行为上约束自己 以个人观点,从行为上约束自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从中国的传统文化、道德层面,要强调"慎独",避免一个人时,因为无人在场,而采取一些不理智、不道德、不健康的行为.其次,从现代心理视角,当在某处景点、文化遗产出现大量不文明行为时,如果不及时制止和根除,往往会产生"从众效应".即后来的游客,会因为众多前者或当事者的行为不受惩罚,而加入到非为的行列.这是由于违纪者人数众多,从而相对减少单个个体的责任--所谓"法不责众".最后,从法律层面,要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通过强制力量,及时约束游客的违法行为. 七、在立法上不断完善 目前,国家已经陆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但是,许多游客对于自身的行为是否违法,依然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有的甚至在被法律处罚之后,仍然感觉模糊,甚至不以为然.另外,法律条文对于个别破坏者,惩罚相对宽松,使得极个别不法分子有空可钻,有机可乘.因此,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信息,让大家了解法律的条款,知道自己所作所为的后果和相应法律代价. 八、在执法上严格要求 在执法上,某些执法部门存在得过且过的状态,有的执法单位采取某一时段的突击检查方式.但是,法律在于长期的监督和控制,并非一时之查.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