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化常识刑法

2022-08-26 综合 86阅读 投稿:巴黎醉

1.古代刑法是不是传统文化文化中的一种

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发生学形态隐含了权力本位和人治主义的价值取向和注重实质合理性的形式特征,并造就了刑法刑罚化、伦理化的契机。

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以刑去刑在试图实现无讼的社会理想上是一致的,二者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刑法文化对超稳定秩序追求的内在要素。刑法的渗透性、包容性和以礼入刑集中表现了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形式特征。

此外,我国传统刑法文化体现了社会控制中的泛道德主义,由德治到人治导致独裁专制,使法律规范淹没于外在强制的权力秩序中,阻却了法律的形式化和形式理性的成长,从而阻延了法律的进化。单畅厕堆丿瞪搽缺敞画在刑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引入现代司法理念,将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当作刑法文化并重的价值取向。

2.古代刑法的刑具有那些

古代刑具,令人闻之森冷,望而生畏,甚至被视为不祥之物。

不知是命运使然抑或一念之差,我与这不讨人喜欢又毫无魅力可言的东西纠缠了几十年,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劣性遗产,古代刑具的收藏、研究与整理非常冷僻寂寞。在冷遇和不理解中起步,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心中的梦想,让人们通过古代刑具的实物来了解人类社会是如何从野蛮走向文明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史前阶段直至清末数千年间形成的历史产物,有精华也有糟粕,也含有许多消极因素。但大多都又侧重于重大的历史事件或重要的历史人物。

对那些目前尚未引起充分注意的部分,如法律思想史、古代刑具史等也应适当予以关注。中国古代刑具始自远古,直抵近代,虽然在历史进程中常有一些罪恶作为副产品相伴而生,但其剥夺、惩罚、改造、威慑等功能谁也无法否认。

在儒学“礼治”、“崇德”柔情面纱的影响下,古代刑具被视为血腥与残暴的化身,甚至被归之为传统法律文化的劣性遗产,令人不屑一顾声名狼藉。殊不知,中国古代刑具伴随着“法”从遥远的旷占鸿蒙直到1949年揭开古国历史崭新的一页,这之前都深深影响着整个中国法制思想观念。

以黄土高原的黄土地和黄河流域的莽原为摇篮的中华民族,在上古时期创造出“灋”字,去追求公平和效率原则,去寻找一种约束机制。“灋”字是我国上古时的“法”字,由三部分组成。

首先是“氵”(水),水的含义最初不是象征性的,而纯粹是功能性的,是把犯罪者置于水中随流漂去,这在当时是无异于死刑的严酷惩罚,水在这里体现刑具的功能;其次是“廌”,据传是个貌似牛、羊、鹿、熊的独角兽,“廌”,以犀利的像刑具一样强有力的独角将不平者“触而去之”;再次是“去”,古文的去字由()两部分组成,前者为矢,后者为弓,弓矢是原始人重要的生产工具和武器,将罪大者经神明的廌裁判明白后,用弓矢刑具射杀,剥夺其生命。上古的先民们是从功能或用途上去理解法、认识法,给法下定义或概念的,并未把法当作判断是非善恶的原则或标准,法并非是形而上,而是形而下的东西。

也就是说,法是“器”而不是“道”,是刑具或刑罚。 植根于文化最深层次的价值体系,是决定文化倾向的核心。

文化特点有“内倾”、“外倾”之分;“内倾”型的文化具有“重伦理,轻功利”的特征;而“外倾”型的文化则具有“轻伦理,重功利”的特征。“内倾”型论重视个人道德的自我完善,致力于内心修养,而轻视对外界的探求、进取,因而对生产、技艺等表现出漠不关心,甚至鄙弃。

而“外倾”型文化则与之相反。从夏商周三代沿袭下来的千年奴隶制生产方式遭到破坏,新的封建生产方式出现并取而代之,要求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大变革此起彼伏,汹涌澎湃。

以秦国“外倾”型文化为主的法家,万马激越,革故鼎新,施行了颇有特色、内容丰富、规模浩大的封建化革新。“以杀去杀 ,虽杀可也;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严刑峻法,推动了刑具的跨跃式变革。

而皇帝以个人喜恶,随心所欲地立法、司法,专权的宦官、酷吏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在制造无数残酷冤狱的同时,也创造出林林总总设计精巧,式样新奇的刑具。其名目之繁多,方式之酷烈,手段之野蛮,闻之即令人丧胆,成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积沉中最污秽的渣滓。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是多源头的综合体,古代刑具文化是这个综合体中一个怪异的现象,古往今来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本书愿为一块引玉之砖,努力地去探索这其中的历史渊源。

3.中国古代刑罚

刑罚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人采取的惩罚措施,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的最严厉手段,伴随着国家产生,法律制度的确立,刑罚制度也随之不断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一是夏商周刑罚起源阶段;二是战国至魏晋南北朝是刑罚制度的发展阶段;三是隋唐时期刑罚制度全面确立较为完备阶段;四是宋元明清刑罚制度相对稳定并向近现代转化时期。 从中国刑罚制度发展来看,刑罚目的从报应刑向惩诫阻止刑转变,刑罚的形式是从以肉体罚为主向以自由罚为主转变,刑罚适用由重刑苛法向较简宽约为主转变,这一演变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阶级斗争产物,不仅是统治阶级阶级属性决定的,同时也与中国传统法制文化思想和刑罚价值观念密不可分。

综观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可以说刑罚制度奴隶制社会诞生,到封建社会发展确立,向现代刑罚制度转变,记载了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和人道的历程。这种演变和渐进虽然充满反复,但方向始终没变,体现了法治原则和人道原则在刑罚制度中逐步确立的过程。

首先,刑罚演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用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看,作为上层建筑的刑罚制度,其发展必须顺应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

野蛮奴隶制刑罚制度,一定不会适应新生的封建社会的要求,不适应获取更多劳动力进行大规模农业与手工生产的需要,那么有进步意义的封建社会刑罚制度取而代之。而当封建专制制度成为社会成为一切酷律之源,变法再所难免,刑罚制度向现代转化的规律就不可改变了。

其次,从刑罚的本质看,其是国家分配自己和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公民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一种必要方法。因此,自由和秩序是刑罚制度两大根本价值,也就是统治者制刑、量刑、行刑的出发点。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对自由与秩序会有不同侧重的价值选择,在专制时代或社会、国家往往更侧重秩序的价值选择,而把个人自由限制在十分狭小的范围之内,奴隶、封建社会刑罚制度便是如此。 所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类“文化上的每一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把人类的一切历史和现实活动都看成是追求自由的实践,因而刑罚制度演变也是人们追求自由实践,所以在刑罚所追求的诸种价值中,自由是具有目的性的价值,而秩序仅则是手段性价值。

这一规律决定了刑罚在目的、形式、适用上的演变和转化。 再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演化过程看,刑罚制度的演变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中国古代刑罚的价值始终在“天罚”的正义观念、“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功能观念、“刑人不在君测”的身份等级观念和“重刑轻罪”的预防犯罪观念的传承中变化,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的法制思想影响到统治者的制刑、量刑和行刑。 无论是早期神权“天罚”思想还是法家思想到封建社会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儒家思想对刑罚制度的演变起着重要的推进作用,法家坚持“重刑轻罪”,“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不足以止乱”,所以刑罚制度严厉、繁杂,儒家强调“引礼入法”、“德主刑辅”,所以刑罚制度有了一定的人道和进步。

实际上,刑罚制度制定演变与统治阶级对刑罚的认识,即刑罚的目的休戚相关。法者国之器,刑罚制度永远是统治阶段维护其地位的重要武器,为维护其统治利益所用,但法律不论如何翻修都不能脱离人类社会既存的文化情感及价值观,所以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也离不开传统的法制思想。

随着历史的发展,刑罚立法观在变化,刑罚的效用,由最初的报应刑演变为阻止、威吓、规诫,刑罚的作用正是不断适应历史的进步和发展。现代刑罚观认为只有刑罚的严厉程度仅仅是以制止人们实施犯罪时,这种刑罚才是公正的,除此之外的一切刑罚都是残暴和多余的,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正是沿着这一规律向前演化发展的。

4.中国古代的刑法有那些

夏代起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

夏代起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商代刑法严酷。

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

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

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

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

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

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

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

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

《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

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 “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

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

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

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

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

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

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

5.古代所有的刑法

古代刑法大观(Ancient times criminal law) 1、《 剥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 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

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2、《腰 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3、《车 裂》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 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

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4、《俱五刑》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

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 5、《凌 迟》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

发展成“死刑的艺术”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6、《缢 首》 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 中国人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 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7、《烹 煮》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

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

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的说了句:「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 8、《宫 刑》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

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

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 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 相对的女性为“幽闭”,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锤捣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中酷刑。

9、《刖 刑》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 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脚砍掉,以后者比较可信。

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 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10、《插 针》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11、《活 埋》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

因为省力,速度也快。 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

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

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12、《鸩 毒》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鸠」这种毒药,成语。

6.中国古代的刑法都有什么

中国古代的死刑种类很多,死刑不仅仅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还包括了羞辱、报复等含义。

有的是一种很残忍的酷刑。其种类有:凌迟、斩首、绞、赐死、弃市、车裂、脯、戮、炮格、磔(音折)、烹、焚、枭首等。

有的是法定刑,如斩首、弃市、凌迟、绞,其他的则是一些临时设置或使用的酷刑。 凌迟 这种刑罚开始于乱世五代。

宋仁宗时开始使用,主要是处死那些重罪犯人,以示报应、惩罚。辽、金、元、明、清都有这种法定刑。

执行方法很残忍,先从非要害部位割肉,直至犯人慢慢死去,民间叫做千刀万剐。 斩首 又名斩,但执行方式在南北朝前后有所不同。

南北朝前经常是腰斩,之后则一般是砍头,严重的也斩腰。 绞 古代将人用帛、绳等勒死或吊死叫做绞,自周、秦出现后,成为一种死刑。

因为绞刑可以保全尸体,在隋唐之后,是法定刑中是次于斩的一种死刑。 赐死 这是对贵族和官员的处死方式,在唐朝定型,一般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用这种方式处死,具体做法有自刎、上吊和服毒。

弃市 在秦汉时期是用刀刃杀死,魏晋以后是用绞刑处死,但地点都是在人多的闹市,而且暴尸三天,以表示为众人所抛弃,是一种带耻辱特征的死刑。 车裂 车裂即五马分尸。

脯 脯是把人杀死后将尸体晒成肉干。 戮 戮是先示众羞辱,再处死(参考“杀和戮”)。

炮格 炮格就是炮烙,下边点火把铜器烧热,让人赤脚在上边走,使人掉进火中烧烫而死。 磔 磔即张裂肢体,令其干枯,有的解释说磔就是车裂。

烹俗称成煮。焚即活活烧死,有的时候叫点天灯。

枭首 枭首是把人斩首,然后将人头挂在木杆上示众,起到恐吓作用,隋唐宋曾经废除,但明清时对强盗还用。 五刑和肉刑 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

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到清末光绪末期,彻底废除。

劓 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此后,该刑不再出现。

刖 又叫|(音费),夏朝称膑,周时称刖。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

有的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秦朝称为斩趾。

宫 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开始是惩罚那些有***行为人,后来处此刑的人与***无关。

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

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 大辟,即死刑。

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

笞是笞打,原来的刑具用小荆条拧成,到了清朝则用竹板做成。这种刑一般打臀部。

受刑的轻重和行刑人有关,可以徇私舞弊。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 用粗荆条拧成,到隋朝时定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击打部位是背、臀和腿。

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 强制犯人劳役的刑罚。

《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即劳役。

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 就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唐朝则各加一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死 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

宋元明清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

杀和戮 杀和戮都有杀死的意思,但二者又有一些区别。在古代,人们将戮刑视为奇耻大辱,所以,在这里戮又有了羞辱和耻辱的含义。

戮可以分为两种,即生戮和死戮。 生戮即先将犯人示众,然后再杀死。

死戮是先将人杀死,然后再陈尸示众,如果没有被杀就已经死的,就陈尸示众,有时为了泄愤,还要鞭尸。或者将尸骨故意弄得到处都是,叫做鞭尸扬灰,这不但是对死者的侮辱,还是对他在世的亲属的羞辱。

戮刑是对要受刑的人的一种羞辱,所以,到近代以后,都注重人的尊严和荣誉,处死犯人时一般要秘密处死。

7.中国古代文化常识

【关东】古代指函谷关或潼关以东地区,近代指山海关以东的东北地区。曹操《蒿里行》:“关东有义士,兴兵讨群凶。”指潼关以东地区。

【关西】指函谷关或潼关以西地区。《赤壁之战》:“马超、韩遂尚在关西,为操后患。”

【关中】所指范围不一,古人习惯上将函谷关以西地区称为关中。《鸿门宴》:“沛公欲王关中,使子婴为相。”《过秦论》:“始皇之心,自以为关中之固。”

【西域】古代称我国新疆及其以西地区。《雁荡山》:“按西域书,阿罗汉诺矩罗居震旦东南大海际雁荡山芙蓉峰龙湫。”

【岭峤】五岭的别称,指越城、都庞、萌渚、骑田、大庾等五岭。《采草药》:“岭峤微草,凌冬不雕。”(这里特指两广一带)。

【朔漠】指北方的沙漠,也可单称“朔”,泛指北方。《采草药》:“朔漠则桃李夏荣。”《木兰诗》:“朔气传金柝,寒光照铁衣。”朔气指北方的风。《林教头风雪山神庙》“仍旧迎着朔风回来”,指北风。

【百越】又作百粤、诸越。古代越族居住在江浙闽粤各地,统称为百越。古文中常泛指南方地区。《过秦论》“南取百越之地”,《采草药》“诸越则桃李冬实”。

【五岳】五大名山的总称,即东岳泰山、西岳华山、中岳嵩山、北岳恒山、南岳衡山。《梦游天姥吟留别》:“势拔五岳掩赤城。”

【京畿】国都及其附近的地区。《左忠毅公逸事》:“乡先辈左忠毅公视学京畿。”

【三辅】西汉时本指治理京畿地区的三位官员,后指这三位官员管辖的地区。《张衡传》:“衡少善属文,游于三辅。”《记王忠肃公翱事》:“公一女,嫁为畿辅某官某妻。”隋唐以后简称“辅”。

【三秦】指潼关以西的关中地区。项羽灭秦后曾将此地封给秦军三位降将,故得名。《送杜少府之任蜀州》:“城阙辅三秦,风烟望五津。”

【郡】古代的行政区域。秦统一天下设三十六郡,隋唐后州郡互称,明清称府。《过秦论》“北收要害之郡”,《琵琶行》“元和十年予左迁九江郡司马”,《赤壁之战》“已据有六郡,兵精粮多”。

【州】参见“郡”条。《隆中对》:“自董卓已来,豪杰并起,跨州连郡者不可胜数。”《赤壁之战》:“荆州之民附操者,逼兵势耳。”

【道】汉代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这是一种行政特区,与县相当。唐代的道,先为监察区,后演变为行政区,是州以上一级行政单位。明清在省内设道,其中守道是小行政区,而巡道只有监察区性质。《谭嗣同》“旋升宁夏道”,这里的“道”,指道的长官。

【路】宋元时期行政区域,相当于现在的省。《{指南录>;后序》:“予除右丞相兼枢密使,都督诸路军马。”《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望中犹记,烽火扬州路。”

【山水阴阳】古代以山南、水北为阳,以山北、水南为阴。《愚公移山》:“指通豫南,达于汉阴。”“汉阴”指汉水南面。《登泰山记》:“泰山之阳,汶水西流;其阴,济水东流。”《游褒禅山记》:“所谓华阳洞者,以其乃华山之阳名之也。”

【古称别称】如南京又称建康、金陵、江宁、白下。《柳敬亭传》:“尝奉命至金陵。”《病梅馆记》:“江宁之龙蟠……皆产梅。”《梅花岭记》:“吴中孙公兆奎以起兵不克,执至白下。”又如扬州称广陵、维扬,李白《送孟浩然之广陵》:“烟花三月下扬州。”姜夔《扬州慢》:“淳熙丙申至日,予过维扬。”再如杭州称临安、武林,苏州称姑苏,福州称三山,成都称锦官城。《柳敬亭传》:“余读《东京梦华录》、《武林旧事》。”《枫桥夜泊》:“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春夜喜雨》:“晓看红湿处,花重锦官城。”《<;指南录>;后序》:“自海道至永嘉来三山,为一卷。”

8.中国古代的刑法

中国古代的刑法:

1. 《禹刑》作为社会上出现“乱政”亦即矛盾、冲突的产物,它既不是成就于一时的成文法典,也并非由夏禹个人所制定,而是在夏商两代的长期发展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至于以“禹刑”为名,实际上不过是“夏刑”的代称而已。《禹刑》是随着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变化,逐步修订、扩充而成的。

2. 《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为西周的九刑。ì 西周,出现“九刑”,或认为是周公所作“刑书九篇”,或认为是墨、劓、宫、刖、杀、流、赎、鞭、朴九种刑罚。

3. 《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4.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

5. 《秦律》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时曾采用李悝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

6. 《汉律》是汉代法律的总称。汉承秦制,西汉建国初期,依然继承秦朝各项基本制度。随着战乱的逐渐平息,统治者冷静下来认真总结秦朝兴亡之得失,开始对治国之策作出许多重大调整,使得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得到确立和巩固。因此,汉朝法律制度既有继承秦朝的一面,也有进行重大改革的方面,使其封建法制日趋成熟。

7. 《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8. 《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当时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并於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

9. 《元典章》是至治二年(1322)以前元朝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全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在元成宗时期﹐曾规定各地官府抄集中统以来的律令格例,“置簿编写检举”,作为官史遵循的依据。《元典章》就是地方胥吏汇抄法令的一种坊刻本。

10.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11. 《问刑条例》是《大明律》的子法律。由于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着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情况。为适应社会的需要,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明朝中期以后,条例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随着条例地位作用的日渐重要,条例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出线了前后混杂矛盾之弊,需要对条例进行整理和修订。于是在弘治13年(1500年)整理修订了279条条例,颁行天下,“永为常法”,这就是《问刑条例》。

12. 《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乾隆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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